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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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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肢残人代表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英文全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Physically Disabled Persons ,英文简称: CAPDP 。 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肢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肢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

    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 44 号。 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

        (一) 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肢残人,反映肢残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肢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肢残人服务。争取和维护肢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

        (二) 团结、教育肢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

        (三) 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 及残疾预防等 工作。 

        (四) 推进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推动肢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残疾人机动车等具有肢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

        (五) 参与、举办与肢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肢残人的综合素质。 

        (六) 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肢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

        (七) 在肢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

        (八) 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

        (九) 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肢残人协会开展工作。 

        (十) 代表中国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 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肢残人代表组成。肢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

        (一) 审议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

        (二) 制定和修改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 

        (三) 选举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八条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须有肢残人代表中 2/ 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九条 名誉职务 

    中国肢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

    第十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 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决议。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

        (一) 选举主席、副主席; 

        (二) 执行肢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

        (三) 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

        (四) 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

        (五) 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一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

    第十二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 2/ 3 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 2/ 3 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 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审议。 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 9 月 10 日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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