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为充分发挥专门协会的作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各专门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国家法律确认的各类残疾人统一组织,各个专门协会在执行理事会的领导下展开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 二、各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密切联系本类别残疾人,反映他们的困难和需求;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组织好本类别残疾人的兴趣小组和联谊活动,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 三、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由执行理事会下设的办事机构组联处承担,专门协会不再设立办事机构。组联处有协助专门协会做好团结、教育、培养残疾人的职责;帮助指导专门协会修订工作计划,开展调研、参观等活动;协调专门协会与市残联机关各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和区县残联的关系。 四、各专门协会和区县残联专门协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五、专门协会每年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总结年度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由组联处协调实施。计划外活动,专门协会主席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商定,一般应提前征求组联处的意见。需要理事会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一般要提前一周和组联处联系,由组联处协调。 六、理事会每季度向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通报一次工作,并听取意见。组联处负责召集并提前通报会议内容,协助各专门协会按会议内容做好准备工作。 七、各个专门协会要定期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组联处定期向各协会委员征询意见,各协会委员按要求向市残联反馈意见。组联处将意见送交有关处室和主管领导,并向专门协会反馈情况。 八、各个专门协会领导要注重政策法规的学习。组联处向各专门协会委员发放有关文件、刊物等资料;组织参观、考察等活动,帮助委员了解残疾人工作情况。 九、各专门协会要积极组织本类别残疾人及其亲友社会社会活动。在市残联有关处室的组织和支持下,各专门协会可根据本类别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提出调研课题,并写出调研报告。 十、各专门协会领导如代表组织或以主席、副主席名义对外联络或参加重大活动时,须通过组联处报理事会同意。各专门协会进行国际交往和与外省市残疾人组织联系时,要经组联处与外事部门和主管理事长的同意。根据市残联工作安排,各个专门协会要积极参加市残联的有关活动。 十一、在“全国助残日”、“盲人节”、“聋人节”、“国际残疾人日”和“世界精神卫生日”期间,专门协会要在市残联理事会或组联处的统筹安排下,组织本类别残疾人适当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活动。活动场所和服务由市残疾人活动中心或市残疾人之家提供。 十二、专门协会的领导不定期地组织委员分析本类别残疾人的思想状况。发现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向组联处或理事会领导反映。 十三、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商定工作。专门协会领导与各位委员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 十四、本制度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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