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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聋人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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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聋人代表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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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聋人协会,简称:中国聋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Deaf,英文简称:CAD。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聋人的合法权益, 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任 务 

    第六条 任 务

        (一)  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聋人,反映聋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聋人服务。争取和维护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  团结、教育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  促进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 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中国手语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中国手语、影视字幕、聋儿康复等具有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  参与、举办与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聋人的综合素质。

        (六)  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  在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  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  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聋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  代表中国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

    第七条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聋人代表组成。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聋人协会章程; 

        (三)选举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须有聋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

    中国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决议。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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