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民政局


 京政办发〔1995〕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市属各有关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使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到基层。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点是核定五保对象和落实五保供养所需资金及实物。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建立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保证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及时享受五保待遇。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对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发展及兴办经济实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有关单位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吃、穿、住、医、葬及保障未成年五保对象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 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人均收入的65%。所需经费从乡镇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由乡(镇)民政科按月或按季度发给敬老院和分散五保户,不得拖欠。

    第五条 五保对象免交公益金、公积金、税金、管理费和生产费;免承担义务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办好敬老院,配备得力人员,保证办院经费,支持发展院办经济,但不得以院办经济收入冲抵五保统筹费。敬老院的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乡镇敬老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五保对象及时入院。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接收自费老人入院养老。有关部门要给予敬老院大力支持。提倡单位和个人义务办敬老院。

    第八条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要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检查监督协议执行情况,对虐待五保对象的行为,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五保对象的财产,要在其享受五保待遇前进行登记,五保对象可以使用,但不得自行处分。五保对象去逝后,由集体供养的,遗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第十条 区、县民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五保供养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一条 区、县民政局每年要对五保供养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