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残联: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经济形式分析会议关于扩大廉租住房供应面,进一步改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进展情况,现将有关廉租住房配租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优抚家庭配租的标准问题
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精神,优抚对象家庭的配租面积根据情况可放宽到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
二、关于孤老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1.孤老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可选择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实行实物配租的,原则上安排敬老院,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作为孤老在敬老院的住房费用支出。
2.符合条件的孤老选择敬老院办理入院手续后,由敬老院持孤老的配租通知单和入院手续到孤老户口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协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孤老家庭的住房租金补贴按月发给敬老院。
三、关于重残家庭申请实物配租
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低保重残家庭,需提交区以上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统一调剂,实物房源不足时,也可暂时按租金补贴配租。
四、关于配租家庭原住房拆迁问题
已配租家庭的原住房拆迁时,廉租家庭应将拆迁补偿款按配租人口占拆迁人口的比例上交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可按政策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未按时上交拆迁补偿款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六个月内停发租金补贴或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