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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背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的原则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如何投诉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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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犯特定的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利和选择职业权利的,权益被侵犯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进行投诉。同样,此类投诉,权益被侵犯者要负举证责任。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后,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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