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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11-16 来源:京人工〔1996〕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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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6]15号),为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保障线标准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员,均属保障范围,根据我市物价水平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1996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

    二、家庭收入的核算

    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应包括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和各类补贴;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亲属的赡养、抚养性补贴及继承的遗产、遗赠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活津贴。对国家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及优抚对象享受的政府发给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保障对象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人事局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金随同职工工资一并发放、所需资金由单位经费中解决。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主管部门仍解决不了的,经市、区、县人事局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其它有关问题

    1.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原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均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2.各单位要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情况按京政发[1996]15号文件的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并于每年1月和7月两次将半年的发放情况报所属区、县、局人事部门,再由区、县、局人事部门汇总报市人事局。

 

北京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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