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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关于完善灾民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11-16 来源:京民救发〔200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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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郊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救灾工作,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管理程序,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灾民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春荒期间灾民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04]第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今年始,我市全面建立和实施《灾民救助卡》制度。为保证灾民救助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灾民救助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群众利益无小事”和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救灾工作理念,提高对做好灾民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求真务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救助措施,层层落实救灾责任制,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灾民“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

    二、认真组织,深入调查,合理制定救助方案

    根据各阶段荒情状况,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评估灾民需救济情况,提前做好灾民救助摸底调查工作,排查核实情况、摸清荒情底数;要区分救济时段和不同的救济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及救助方案,对需政府救济的受灾群众必须发给灾民救助卡,及时进行救助,按期足额将中央、市和地方安排的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资金足额到位

    根据“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管理体制要求,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灾民生活救助的实际需求,加大地方救灾资金投入,保证资金落实到位。要克服“等、靠、要”思想,切实承担和履行救灾责任,确保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的落实。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救灾款物发放制度,严格基层发放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灾民救助工作落实方案实行上级备案制度,区县要以电子文本形式报市局备案。救助落实方案包括:荒情阶段的救灾形势、救助的重点区域、本级政府投入等基本情况和实施灾民救助的具体落实措施。要在救助落实方案中明确地方通过开展生产自救、社会捐助、群众互助互济、开仓借粮、地方政府救灾投入以及其他措施解决灾民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落实意见和保障措施。

    灾民救助卡和救助款物发放要坚持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接受资金物资数量,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数量和时段等。救助对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在《灾民救助卡》上签字盖章,每次领取情况要登记在救助卡及台帐上;采用实物救助灾民的地方,救助实物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并对救灾物资统一标识。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对象生活安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救灾款物发放制度,严格基层发放管理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         

二○○四年四月七日      

 

附件:

 

北京市灾民救助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救灾工作,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管理,确保灾民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灾民救助卡制度。

    一、灾民救助卡发放对象

    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从事农业生产,因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较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领取灾民救助卡,享受政府救济。

    二、救助卡申请、发放和备案程序

    符合政府救济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初审,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区县自定),公示内容包括:接受资金物资数量、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数量和时段等。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核准。同时,乡(镇)政府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申请救助的灾民困难户经批准后,凭户主身份证到乡(镇)经办机构领取灾民救助卡。

    乡镇政府在发放灾民救助卡的同时要建立灾民救助台帐,作为救助卡发放的凭据,并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按市局统一样式,由区县印制)报区(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区县民政部门汇总,按规定时间以电子文本的方式上报市局,以备监督检查。

    三、灾民救助卡及台帐的主要内容

    (一)灾民救助卡及台帐内容。包括:灾民救助卡编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受灾情况、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和救助记录、领取人和经办人签章等内容。

    (二)灾民救助卡编号。要求以12位编号,前6位为区(县)的行政区划编号,后6位为灾民救助卡编号,其中,前2位为乡镇序号,后4位为救助家庭代码。灾民救助卡与救助台帐的编号要一致。

    (三)灾民救助卡时限。灾民救助卡按荒情救济(春荒、冬令、新灾)时段发放,阶段性使用。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或分批向灾民发放救济款物,受助灾民每次领取情况时,经办人要在灾民救助卡和救助台帐上进行登记,同时,经办人、领取人分别签章确认。

    (四)灾民救助卡实行一户一卡制,台帐按户登记。

    灾民救助卡和灾民救助台帐由市局统一印制,由发放乡(镇)盖章后生效。

    乡(镇)政府在发放灾民救助卡的同时要建立灾民救助台帐,作为救助卡发放的凭据,并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按市局统一样式,由区县印制)报区(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区县民政部门汇总,按规定时间以电子文本的方式上报市局,以备监督检查。

    三、灾民救助卡及台帐的主要内容

    (一)灾民救助卡及台帐内容。包括:灾民救助卡编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受灾情况、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和救助记录、领取人和经办人签章等内容。

    (二)灾民救助卡编号。要求以12位编号,前6位为区(县)的行政区划编号,后6位为灾民救助卡编号,其中,前2位为乡镇序号,后4位为救助家庭代码。灾民救助卡与救助台帐的编号要一致。

    (三)灾民救助卡时限。灾民救助卡按荒情救济(春荒、冬令、新灾)时段发放,阶段性使用。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或分批向灾民发放救济款物,受助灾民每次领取款物时,经办人要在灾民救助卡和救助台帐上进行登记,同时,经办人、领取人分别签章确认。

    (四)灾民救助卡实行一户一卡制,台帐按户登记。

    灾民救助卡和灾民救助台帐由市局统一印制,由发放乡(镇)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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