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特困残疾人应急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13-08-06    【字体: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特困残疾人

应急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使用“特困残疾人应急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做好特困残疾人的临时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应急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特殊原因和突发事件造成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出现生活暂时困难,给予其非定期的临时性救助。

  二、救助资金来源

  (一)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的应急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的非定向资金;

  (三)其他福利机构拨付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

  三、救助资金使用原则

  救助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应急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市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实施应急救助

  (一)因患危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低保后的自费择校生)。

  (三)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实施应急救助

  (一)因扰乱社会治安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导致自身或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伤害;

  七、救助标准

  (一)临时生活救助。

  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按相关部门评定的受灾情况说明,损失折合人民币3 万元以下的,以家庭为单位给予5%标准的临时生活救助;损失折合人民币3 万(含3 万)以上,以家庭为单位给予10%标准的临时生活救助,每个家庭每年最高享受不超过10000 元的救助金;

  (二)临时医疗救助。

  对贫困残疾人患急重病经医保核报后,仍难以维持基本医疗救治的,提供临时医疗救助。

  1. 医前救助。对首付住院费用特别困难的,给予不超过5000 元的医前救助。

  2. 重大疾病救助。重大疾病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需个人支付超出5000 元以上的,按照超出部分对低保对象给予30%的救助,对低保边缘对象给予20%的救助,对困难残疾人给予10%的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 元(包括医前救助)。

  八、申请救助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需在突发事件发生当月填写《北京市特困残疾人应急救助金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及受损实物照片一并报属地街道(乡、镇)残联。

  (二)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病因病情及灾情证明、在《北京市特困残疾人应急救助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三)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收到接到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特困残疾人应急救助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所有材料上报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四)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到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上述材料后,经调查核实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区县残联答复,对于符合条件者基金会通过区县残联实施救助,基层残疾人组织不得截留资金。

  九、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定期对实施救助者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资金用于残疾人。

  十、应急救助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接受社会各界及捐赠人的监督和相关部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