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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发表时间:2021-09-02 【字体:

  欢迎您使用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办的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服务。在使用之前,您应当仔细阅读《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当您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并进行注册后,本协议即在您(以下简称 “用户”)与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总则


  1.用户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的正式用户。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注册后即表示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服务需要,不时调整、修改本协议并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内以发出公告、通知、声明等合理方式进行告知,不再单独通知用户。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用户继续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的,即表示用户接受变更后的协议。

  2.用户声明,在接受本协议并注册成为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用户时,是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协议内容不受用户所属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排斥。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果用户在18周岁以下, 在使用服务前,应当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声明:未成年人的实名认证信息受实名认证管理机构管理,基于管理机构风险控制的考虑,未成年人的实名认证可能存在无法通过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将无法提供相应服务),但是,若该用户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服务,则视为该用户已得到前述同意。

  3.用户同意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上的所有操作按照本协议规则进行处理。用户向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发出指令,都不可撤回或撤销。

  二、用户账号

  1.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应当按注册页面引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和完整的个人资料,包含且不限于使用本人手机短信、身份证、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进行实名验证。用户不得以虚假信息或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注册。如果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详尽的,用户需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及后果。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权对用户注册信息的有效性进行审核。注册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权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并保留注销用户账号的权利。

  2.因用户未及时更新资料,导致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无法提供或者提供服务时发生任何错误的,用户不得将此作为交易取消的理由,由用户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用户的账号所有权归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申请注册人(即用户)。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名登录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用户不得赠与、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用户有义务保证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经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用户应立即通知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因黑客行为或密码泄露导致账号非法使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用户应对在注册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账号和接受本服务过程中提供、发布的所有信息内容负全部责任。用户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从事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仍有权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并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

  5. 用户可自行停止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在“系统设置”中进行线上账户注销。一旦注销成功,用户将不能登录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APP,不能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的服务,所有历史记录被删除。

  6.用户同意为了账号及其信息的安全,可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法律文书的规定,-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依据自行判断认为的可能对用户账号产生风险的情况,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权对账号进行冻结,即进行暂时关闭该账号部分或全部使用权限的操作。当冻结发生时,用户申请解冻的,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权依据自行判断来决定是否解冻,用户应充分理解解冻需求并不必然被允许,且申请解冻时用户应配合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进行核实身份的有关要求。

  7.用户同意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权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要求对用户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上的账号、个人信息和资产进行查询和冻结。

  8.如用户停止使用或被终止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的,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可以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该用户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的数据;服务终止或取消后,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没有义务向用户返还或恢复任何数据。

  三、服务内容

  1.服务的具体内容为:

  1)服务名称:残疾人证;

  2)服务名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3)服务名称:居家助残服务补贴;

  4)服务名称: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5)服务名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6)服务名称: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

  7)服务名称:辅助器具申请补贴购买;

  8)服务名称: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

  9)服务名称: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国家级考试);

  10)服务名称: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申请;

  11)服务名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12)服务名称:残疾人申请进入助残增收基地;

  13)服务名称: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4)服务名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5)服务名称: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16)服务名称:职康站认定(含一次性补贴);

  17)服务名称: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

  18)服务名称: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

  19)服务名称: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

  20)服务名称:残疾人求职招聘;

  21)服务名称: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2)服务名称:肢体一、二级残疾人乘坐无障碍出租车补贴;

  23)服务名称: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

  24)服务名称:残联机构地图;

  注:服务内容会依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的要求进行增删调整。

  用户理解并同意,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范围内的自然人和机构接入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主体,用户在各种支持认证平台业务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手机号等)将互联互通,即实现“统一用户”,使用户在多个业务系统间使用一个账号就可以完成所有业务操作。

  2. 用户理解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仅按照本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除此之外的与网络服务有关的费用(如用户使用网络下载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服务软件产生的流量费等)由用户自行负担。

  3.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网络服务的平台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相关提供政务服务的机关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4.如用户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提供的服务,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外,用户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用户协议和规则。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其正确性、准确性、安全性、有效性及任何可能发生的不确定风险,与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无关。因使用第三方服务引发的任何争议或损害,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使用第三方软件或技术引发的任何纠纷,应由第三方负责解决,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可以协助、配合用户联系第三方解决相关问题。

  四、使用规则

  1.用户可根据本协议及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公布的相关使用规则,查阅相关信息,申请现有相关服务及将来可能提供的其他服务。

  2.用户在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的服务时承诺并确认:

  2.1用户同意接收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推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信息、推广信息等;

  2.2用户上传到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的除个人信息以外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内容,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拥有免费使用权;

  2.3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可能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视频、图表等。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用户只有在获得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使用这些内容。

  3.用户在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得干扰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正常运转,或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用户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权不经通知单方面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连接、终止为用户提供服务等措施,因用户前述行为导致“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产生损失的,用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权对用户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查,对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的用户资料,有权进行通知和询问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改正。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对交易双方均不加以监视或控制,亦不介入交易过程,不对用户交易行为承担任何保证与责任。用户因在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与其他用户产生纠纷并通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将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5.用户应自行承担因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

  五、使用限制

  1.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应如实填写信息资料,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并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或公众道德、不得违反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用户需要对自行发表、上传或者转载的所有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2.用户不得利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否则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且用户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导致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或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运营企业或第三方受损的,用户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2.1违反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要求;

  2.2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3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2.4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服务;

  2.5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恐怖融资、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其他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认为不得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2.6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2.7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号(包括信用卡账号)或无效银行账号(包括信用卡账号)交易;

  2.8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下简称套现);

  2.9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行为;

  2.10其他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3.用户在使用本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时,除应遵守本服务协议约定外,如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提供链接到外部网站,仍应遵守外部网站的相关规定,并受其约束。

  4.用户需对其所有行为和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对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利益造成损失或导致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被第三人索赔的,用户应全额赔偿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见证费等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5.用户在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的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纠纷的,双方自行解决。用户如发现其他用户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以向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举报。

  六、软件更新

  1.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完善业务功能和服务内容,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修改、替换、功能优化、版本升级等形式,对本软件进行更新升级或对本软件服务功能、内容等进行调整。

  2.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根据系统升级、改造需要,拥有未经事先通知而修改软件功能、暂时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的权利。因行使上述修改或中止或终止软件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3.本软件新版本发布后,不保证旧版本软件的继续可用及相应的用户服务,请用户及时备份数据、及时核对-。

  七、隐私保护

  1.用户为完成账户的注册和管理、实名认证等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人脸生物信息、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民族、残疾人证信息、社保卡信息、登录第三方机构注册号、电子证照等用户数据或资料等,用户充分知悉并授权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可以收集和使用用户前述资料提供对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认证服务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合法使用认证结果、合法披露认证结果。为有针对性地提供新的服务和机会,用户了解并同意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及其关联的政府机构或部门也可以收集和使用该资料或数据。

  2.用户充分知悉并同意,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会对用户的身份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并出于政府机构或部门统计的需要通过去标识化的手段使用或披露。

  3.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及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运营企业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及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运营企业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及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运营企业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特别说明:用户根据本协议注册、认证后,用户在某一个支持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业务系统中的提交的个人信息,在其用其个人的手机号码信息注册另一个支持本认证平台业务系统时候将实现个人信息的互联互通,视为已注册用户,不需要您再次进行授权,此为“统一用户”模式,不属于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八、责任免除

  1.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上的服务信息如系用户自行发布,由于海量信息的存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不保证这些信息和用户联系方式的准确性、以及其所提供内容的质量、安全性或合法性,且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无法杜绝可能存在风险或瑕疵,对此,用户同意:

  1.1对其他用户发布的内容或所作所为不追究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的责任。对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而造成的任何金钱、商誉、名誉的损失,或任何特殊的、间接的、或结果性的损失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1.2用户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用户了解并同意,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用户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

  2.1使用或未能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服务;

  2.2第三方未经批准地使用用户的账户或更改用户的数据;

  2.3通过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购买或获取任何数据、信息等行为或替代行为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2.4对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的误解;

  2.5任何非因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的原因而引起的与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关的其它损失。

  3.用户应自行对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中进行的交易负责。对用户因依推广信息进行的交易或服务而遭受的损失或损害,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显示的信息可能有一定的滞后性或差错,对此情形用户应知悉并理解;用户需自行辨别真伪,谨慎预防风险。

  5.因不可抗力、黑客攻击、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等原因而导致的用户信息泄漏、服务中断及其他损失,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九、知识产权

  1.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归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凡侵犯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知识产权的,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用户同意,用户在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过程中发表的服务使用体验、服务讨论或图片等所有信息(以下简称“信息”),除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均无偿许可给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使用。本协议已经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无论该内容形成于本协议签订前还是本协议签订后。

  3.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许可的合作方有权将用户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发表的服务使用体验、服务讨论或图片进行使用或者与其他人合作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电子杂志、杂志、刊物等。

  十、责任范围及责任限制

  1. 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对本协议中列明的责任承担范围负责。

  2. 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2.1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符合用户的需求。

  2.2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不受干扰、及时提供或免于出错。

  3.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之合作单位,所提供之服务品质及内容由该合作单位自行负责。

  4.用户经由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下载使用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用户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资料之下载而导致用户电脑系统之任何损坏或资料流失,用户应负完全责任。

  5.自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或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工作人员或经由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取得之建议和资讯,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形式,均不构成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对本服务之保证。

  6.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包括业务损失、收益损失、利润损失、使用数据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不论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是由对本协议的违约(包括违反保证)还是由侵权造成的,均不负有任何责任,即使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损失的可能性。另外即使本协议规定的排他性救济没有达到其基本目的,也应排除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对上述损失的责任。

  十一、通知和公告

  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向用户发送的所有通知和公告,将通过页面公告、应用推送或手机短信等方式传送。-

  十二、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所有。

  2.因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其他规定

  1.用户知悉并授权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在必需的情况下使用或与关联单位同步用户信息,以为用户提供征信及其他相关服务。

  2.因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持续开发和运营的需要,用户知悉并授权“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将本协议中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享有的一切权利授权、许可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的承建方、服务和运营方(简称“运营企业”)行使和使用。

  3.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所有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未成年人应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

  4.用户在使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过程中,涉及的或公示的其他服务协议等自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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