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  >  政策法规  >  社会力量动员

关于在区级残联试行开展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16〕59号)

  发表时间:2016-08-23 【字体:


关于在区级残联试行开展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燕山)残联、民政局、财政局、社会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住建部、人力社保部、卫生计生部、中国残联等六部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8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购买残疾人服务体系,让更多残疾人享受首都改革开放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会办等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在区级残联试行开展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各区要结合地区发展状况、残疾人服务需求情况、服务供给市场现状等因素,融入大局、统筹考虑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推进进度,确定服务项目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探索和总结经验。

  (二)明确定位,科学购买。区级购买残疾人服务的重点为本辖区范围内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要逐步建立科学的项目库管理机制和项目生成机制,按照有利于转变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合理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确保项目资金“买得值”、“用得实”。

  (三)依法依规,公开择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有关规定开展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加强监管,注重实效。要加强购买服务工作管理,建立区残联购买残疾人服务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遵守采购纪律。要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管和绩效评价,注重服务项目产生的实际效果;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依托残疾人“一卡通”,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管理。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区级残联试行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市区两级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体系;以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为重点,发挥区级残联在参与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完善我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做出贡献。

  三、试行时间

  2017年—2018年。

  四、购买范围

  北京市残联结合年度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全市残疾人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区级残联购买残疾人服务参考目录。各区应结合实际,准确把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把购买残疾人服务的重点放在残疾人最基本、最急迫且公共服务欠缺的领域,突出服务项目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基础性,进一步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科学选取便于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具体项目。凡政策已覆盖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形式购买,凡列入市残联购买服务范围或已得到政府及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购买。

  五、资金渠道

  各区购买残疾人服务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预算安排。各区残联按照本区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年度预算,并与本区财政部门协商落实,保障合理的年度预算资金规模。各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和相关资金保障渠道,积极与本区残联、民政局、社会办等部门协调配合,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六、监管绩效

  加强购买残疾人服务监督管理,建立残联、民政、财政、社会办等部门联动的项目审查和监管机制,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规范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依法依规开展采购工作,确保选取的承接对象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严格按照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主动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要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残联要切实履行购买主体职责,对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及考核,如发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侵害残疾人权益等行为的,即时终止该项目,及时追回已拨款项,并将涉及项目单位记入本市购买残疾人服务信用信息体系,三年内不得参与北京市购买残疾人服务申报,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