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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购买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服务暂行办法(京残发〔2013〕27号)

  发表时间:2013-06-20 【字体:


北京市购买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促进残疾人社会组织健康持续发展,为残疾人提供类别化、个性化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以服务残疾人为主,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通过所属辖区残联认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购买服务项目应在市社会工作管理部门颁布确定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和市残联颁布确定的《购买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服务项目目录》中。

  第四条 购买服务的方式分为:

  (一)定向购买服务。市残联每年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两个购买服务目录建立购买服务项目库。根据实际工作的优先性、急迫性,确定每年购买的具体服务项目和数量,于年初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承接项目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和项目购买金额。

  (二)申请购买服务。凡在年度内通过本市认定的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均可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两个购买服务目录,向市残联提出购买服务的申请,市残联进行评估审定后,纳入第二年公布购买的具体服务项目和数量中,并按照上述定向购买服务的程序组织实施。

  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已申请社会工作管理部门购买服务或者享受相关本市服务政策的(如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托养机构服务项目等),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购买标准:

  (一)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项目评估小组,负责购买服务的项目评审、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评估小组按照服务项目的服务人数、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数额;

  (三)定向购买服务的单项项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申请购买服务的单项项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购买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列入市残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由市残联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市残联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并组织自查,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市残联每年对购买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下一年度优先获得购买服务的资格;在申报、审批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一经发现,即时终止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项目参与单位未来两年参与购买服务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购买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细则、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认定与评估办法、购买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服务项目目录由市残联负责制定和颁布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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