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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公约(试行)(京残发〔2012〕67号)

  发表时间:2012-12-01 【字体:


北京市残疾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水平,北京市残疾人社会组织自发共同制定了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建立和健全北京市残疾人社会组织行业公平、公开、诚信自律机制,提高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民政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6.《基金会管理条例》;

  7.《知识产权法》;

  8.《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

  第三条 一般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2.坚持自愿的原则;

  3.尊重残疾人社会组织多元化和独立性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市残联年度认定的残疾人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其他类型北京市残疾人社会组织也可自愿参加。

第二章 自律守则

  第五条 使命

  以服务残疾人领域的公共利益作为社会组织的使命和目标。行为和使命应当保持一致。按照使命和目标制定组织的战略规划,并以此开展实际工作及评估组织的表现。

  第六条 机构管理

  1.建立社会组织董事会(理事会)的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或机构领导小组);

  2.有合理的发展规划、清晰的计划总结;

  3.有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岗位职责,并有监督实施部门和问责机制。

  第七条 财务管理

  1.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必要时接受区级以上专业单位的财务审计;

  2.社会组织账目真实、清晰、准确,内部支出合理,专款经费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社会捐助物资独立分类登记,尊重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捐赠意愿、隐私权和知情权,且应当有规范的捐赠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收费、捐赠及支出项目坚持向社会公开;

  5.社会组织董事会(理事会)承诺财产为公益资产,收入盈余不分配,只用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

  第八条 人员管理

  自觉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人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互相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招募和管理志愿者或义工。

  第九条 专业化服务

  应当保持社会组织服务的专业化,不断提升专业人员的专业理论与实践水平,保持与本行业最新专业理论与实践同步,并不断缩小与国际同行业的专业服务差距。

  第十条 社会责任

  1.自觉维护和尊重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受益对象的隐私权,经其书面授权方可公开相应信息;

  3.按规定足额纳税(含经过批准减免税);

  4.同行业间开展支持与协作,避免任何形式的恶性竞争、侵犯和损害同行利益的行为,尊重和维护同行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等;

  5.以适当的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社会组织的真实信息。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使命、服务领域、社会组织成员名单和背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年度报告等,建立信息公开和回应公众质询的渠道。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自愿履约的社会组织法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示信守。

  第十三条 本公约具体监督执行机构、评价适用范围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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