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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运行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59号)

  发表时间:2011-08-30 【字体:


关于建立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运行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搭建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建立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市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健康持续发展,现将建立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运行经费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凡在我市创建的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的补充意见》要求和标准,经市残联验收合格的,列入资金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1.运行经费:根据每年的工作计划用于温馨家园开展日常服务项目及组织基本活动所需的相关经费,包括水、电、暖、办公等运行经费和日常活动经费,各区县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每个温馨家园安排1—10万元的经费预算。

  2.项目经费支出:用于温馨家园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及其他服务项目等专项支出,根据项目的需求,结合财力情况,按规定审核后统筹安排项目经费预算(职业康复劳动等有专项资金安排的除外);对于有房租支出的温馨家园,各区县根据房租的实际支出安排项目经费预算。

  3.以奖代补经费:建立完善温馨家园考核奖励机制,每年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于运行良好、开展活动项目丰富多样的温馨家园,各区县可按照考核奖励办法安排一定的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用于温馨家园相关的项目支出。

  三、资金来源

  温馨家园运行所需经费,列入本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

  四、几点要求

  1.各区县残联要加强温馨家园运行经费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各区县残联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各区县残联每年公布温馨家园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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