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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给予资金补助的通知(京残发〔2008〕17号)

  发表时间:2008-03-01 【字体:


关于对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给予资金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7号)精神和市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关于创建150个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社会环境建设,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14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资金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根据市政府残工委《关于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凡列入2008年度我市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规划、符合《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基本条件》的150个温馨家园建设项目,均可依照《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一次性项目资金补助和项目运行经费补助。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一次性资金补助,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的标准,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助。各区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使用本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适当补助。

  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的运行费用,按照基本保证温馨家园正常开展活动、有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要求,使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助。其中,与职业康复劳动相关的费用,执行《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三、经费使用范围

  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一次性资金补助,可以用于温馨家园的无障碍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统一宣传标识和必要的活动费用支出。

  区县给予的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运行费用,可以用于:(1)残疾人培训费用;(1)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康复训练、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费用;(3)购置培训教材、教具和相关图书、音像的费用;(4)设备设施维护费用以及水电、通讯等费用支出。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凡申请使用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资金补助,必须按照《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申请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资金补助的项目向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区县残联进行审核,并由市残联审定。

  五、项目评估

  市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创建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依据《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基本条件》和《关于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工作实施方案》,对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获得经费补助资格。

  六、基本要求

  1.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资金补助的有关工作。在全市建设150个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是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展示首都残疾人事业发展成果,切实推进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级残联要提高认识,以此为契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搭建好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平台,切实把项目资金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推动温馨家园建设,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2.统筹安排好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的资金投入。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必须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给予解决。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一次性资金补助和项目运行费用补助,必须列入市和区县残联部门预算,并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库管理。同时,要充分综合利用社区的各种服务资源、争取各方面对温馨家园建设的支持。

  3.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要本着节俭、效能的原则使用好项目资金补助,并在本街道(乡镇)或社区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市和区县残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实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项目不得截留、浪费、超范围开支或者挪用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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