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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发表时间:2010-10-29 【字体: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精神,经报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即自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起)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为保证补贴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和时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00元(其中2009年的补贴资金与2010年的补贴资金一起补发)。

  三、补贴原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严格按照补贴条件和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同时,坚持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四、职责分工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负责。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计、核实、汇总全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下达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本省燃油补贴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数据统计、审核、汇总、上报以及补贴资金核拨、管理等工作。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当地补贴对象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相关证件和购车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及机动轮椅车情况进行登记、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汇总本地区截至上年底的残疾人轮椅机动车数量,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于每年三月底之前联合上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

  (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汇总全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将补贴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将补贴资金逐级核拨至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手中。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加强与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要认真研究制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专人负责,专项管理,建立规范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批和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强化督导,按时报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认真核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补贴发放人数等基础情况,确保有关数据和资料真实、可靠。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残疾人联合会做好项目实施的督导和考评工作。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情况报告。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各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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