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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残疾人持卡(证)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的通告(京残发〔2015〕1号)

  发表时间:2015-01-05 【字体:


关于北京市残疾人持卡(证)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关于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盲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的通告》(2012年第4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北京市残疾人持残疾人服务一卡通(以下简称“残疾人卡”)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卡的说明

  (一)北京市残疾人卡是残疾人身份、残疾类别及等级证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残疾人卡的申领、发放、挂失、补办、迁移、注销及回收等,按照《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办理和使用说明》办理。

  (三)残疾人卡仅限发放对象本人使用,涂改、伪造、转借、过期或未审验无效。凡发现伪造、冒用卡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管理人员有权予以收缴。

  二、关于残疾人持卡免费乘车的范围和刷卡说明

  (一)残疾人持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发行的残疾人卡可刷卡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电车市域内路段。

  (二)刷卡免费乘车范围包括: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远郊区县境内客运企业所属公交运营线路。

  (三)持卡乘坐分段计价线路车辆时,须在上车和下车时各刷卡一次,上车刷卡打标记,下车刷卡扣除0元。

  三、关于残疾人免费乘车的其他说明

  (一)本市户籍未办理残疾人卡的残疾人和非本市户籍残疾人,按照《关于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盲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的通告》(2012年第4号)要求,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

  (二)盲人(视力残疾人1—4级)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按原办法执行。

  (三)残疾人持残疾人卡(证)乘车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免费携带。

  (四)违反残疾人卡(证)使用办法的乘客,必须照章购票、补票。

  (五)此通告解释权归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和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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