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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发〔2014〕25号)

  发表时间:2014-05-13 【字体: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1443号)、《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1〕2687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4〕3号),为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职业康复劳动项目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补助资金是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4〕3号),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开办和工作运转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做到政策透明、手续完整、标准合理、据实结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一)一次性资助资金

  主要用于劳动项目、技能培训、康复训练、生活训练、日常办公等相关设施的购置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

  (二)运行经费补助

  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费用。不高于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补助资金运行经费标准的35%。区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对职康项目管理人员、一般性服务人员、从社会招聘的失业人员和返聘人员的有关待遇标准。

  2.培训和活动费用。不低于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补助资金运行经费标准的15%,主要用于开展技能培训、康复训练、生活训练和开展社会实践、文化活动等。

  3.劳动项目费用。不低于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补助资金运行经费标准的15%,主要用于开展劳动项目所产生的材料费、运输费、设备维护等。

  4.残疾人伙食补助。对参加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残疾人,根据出勤情况,按照不高于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补助资金运行经费标准的25%给予伙食补助,具体标准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伙食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区县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

  5.公用费用。不高于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补助资金运行经费标准的10%,主要用于项目运行产生的水电、取暖、交通、办公等其他费用。

  第五条 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向所在地区县残联申请补助资金,区县残联负责审批。

  第六条 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应配置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定期向区县残联汇报经费使用情况。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残疾人家长(监护人)委员会,协助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每半年向残疾人家长(监护人)委员会公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各区县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强对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上报市残联。

  区县残联、街乡镇残联及使用补助资金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业务、财务等相关材料。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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