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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的实施意见(京民福发〔2006〕126号)

  发表时间:2006-04-22 【字体:


关于资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民政局、卫生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落实市政府2006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项目,现就资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实施手术康复,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按照积极稳妥、严密组织、确保安全、好事办实的总要求,开展资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工作,使全市低保家庭中适宜手术康复的残疾儿童得到经费资助,顺利实施手术康复,确保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到实处。

  二、资助对象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定,享受过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家庭中0—18周岁患有各种残疾、具有手术适应证的残疾儿童。

  三、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市资助低保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福利处,由福利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民政局应指定一个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四、资金标准及保障

  资助标准:五官科1.2万元;先心病3万元;外科2.2万元;矫形康复0.8万元。用于手术儿童的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医疗费(药费、输血费、处置费、疑难病症的专家会诊费等)、假肢配置费(手术康复必需的假肢、矫形器、夹板、压力衣等康复用品费用)和康复营养费1000元。资助低保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保障。

  五、工作程序

  (一)由低保家庭残疾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材料;

  4.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证明家庭情况材料;

  5.儿童残疾证明材料。

  (二)区县民政局对低保家庭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区县民政局通知低保家庭自愿选择本市一所三级甲等医院为手术医院。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区县民政局作出不予资助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家庭。

  (三)区县民政局组织低保家庭在其自愿选择的三级甲等手术医院对残疾儿童进行手术适应证筛查。各手术医院应对每个残疾儿童的筛查结果提出书面意见,对具有手术适应证的残疾儿童提出手术方案及经费预算。

  (四)对无手术适应证的残疾儿童,区县民政局依据手术医院意见作出不予资助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家庭。对具有手术适应证的残疾儿童,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资助办公室审批。

  (五)市资助办公室审核各区县上报的材料,批准同意给予资助后,由区县民政局和手术医院组织安排残疾儿童手术康复。

  (六)在实施手术前,残疾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与手术医院须签订手术协议等法律文书。

  (七)手术所产生的经费由市资助办公室与手术医院进行结算。手术儿童的康复营养费由市资助办公室统一拨付到各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局送达手术儿童家庭。

  六、基本要求

  (一)统一思想。在全市开展资助低保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工作,是从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现实生活问题入手,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折子工程,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安全,高效完成任务。

  (二)加强领导。各区县民政局、各手术医院要将落实折子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将把这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要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制。

  (三)坚持自愿原则。开展此项工作,要充分征求低保家庭的意见,在是否接受资助、选择哪家医院、是否实施手术、承担手术风险等环节上,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征得低保家庭和残疾儿童的同意。

  (四)确保安全。资助低保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工作,关系到每一个患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实施手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风险,务必做到工作严谨、职责清楚、程序规范、严防事故、避免纠纷。

  (五)专款专用。资助低保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经费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保障,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附件:1.残疾儿童病种分类参考(略)

  2.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目录(略)

  3.资助低保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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