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政策服务手册--听力/言语残疾人卷

  发表时间:2013-05-28 【字体:

  第一章 残疾人证


  一、残疾分类与分级

  1.什么是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

  残疾类型分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1)听力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2)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政策出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GB/T26341-2010)

  2.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分哪几个级别?

  听力残疾分为四级,具体指听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四级;言语残疾分为四级,具体指言语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四级。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如听力残疾或言语残疾的残疾程度最重则按听力残疾或言语残疾的分级确定残疾等级。

  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分级标准参见附录中的表1-1。

  (政策出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GB/T26341-2010)

  二、残疾人证的申办

  1.什么人可以在本市申办残疾人证?

  在本市申请办理残疾人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本市户籍;(2)具有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规定的情形;(3)本人自愿办证。

  外省市考入本市高等院校并将户口迁移至本市的残疾人大学生可办理残疾人证,按本市办理残疾人证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残疾人证时除需提供正常办证时的有关材料外,还要提供其学籍证明材料,并根据其证明材料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至其毕业时止。残疾人大学生毕业后,残疾人证的迁移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关于外省市考入本市高等院校残疾人大学生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残发〔2010〕43号)

  2.如何申办残疾人证?

  申请人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申请人根据街道、乡镇残联初审情况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诊断。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根据医学诊断结果确定残疾类别、等级,提出审批意见,核发残疾人证。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到街道(乡镇)残联领取残疾人证。

  北京市各区县听力与言语残疾医学诊断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参见附录中的表1-2;

  北京市各区县残联名单参见附录中的表1-3。

  温馨提示:

  办理残疾人证不用缴纳工本费。(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3.如果对残疾评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残疾评定人员对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评定委员会申请市级残疾评定。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三、残疾人证的使用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温馨提示:

  残疾人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其中,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为1;听力残疾为2;言语残疾为3;肢体残疾为4;智力残疾为5;精神残疾为6;多重残疾为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为1;二级为2;三级为3;四级为4。

  第二章 生活保障


  一、低保

  残疾人申请低保时应该特别注意什么?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低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除了和其他人一样需要提交低保申请书、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另外,请一定记得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申请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具有北京市户口,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或户口所在区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可按照户籍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温馨提示:

  2013年1月起,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460元。各区县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区县的低保标准。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救发〔2000〕5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165号)

  二、生活补助

  1.哪些残疾人可以向残联申请获得生活补助?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以下人员: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2)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

  上述补助范围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94号)

  2.残疾人生活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 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 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94号)

  3.如何申请残疾人生活补助?

  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明及3张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每半年审核一次。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审核领取证”等相关证件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享受生活补助的审核手续。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94号)

  4.民政部门对父母双方同时为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有什么规定?

  父母双方同时为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与孤儿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该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在申请基本生活费时,由该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儿童福利证。该未成年人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原城乡低保救助待遇,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政策出处:《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173号)

  三、养老

  1.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在缴费上有什么优惠?

  对参保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年度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

  区县政府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其补贴标准低于《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按照该通知的规定给予缴费补贴;高于或与本通知补贴标准一致的,按照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贴。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温馨提示:

  具有本辖区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出处:《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

  2.残疾人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及申请缴费补贴应该注意什么?

  (1)申请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贴注意事项:初次申请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9月30 日前持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同版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审批表》,申领“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以下简称“审核证”)。

  续缴保险费的,持“审核证”、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按年度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2)办理参加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注意事项: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审核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续缴保险费的残疾人应在“专用存折”内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审核证”和“专用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办理续缴保险费手续。

  温馨提示:

  残疾人在办理程序上应该先申请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贴,经批准后再办理参加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政策出处:《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

  3.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到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可享受什么补助?

  《关于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以下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0年年底前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照《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9 号)的规定自愿继续缴费的参保残疾人。

  在此范围的参保残疾人根据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来确定是继续享受缴费补贴还是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

  (1)继续缴费:参保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未达到社会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京劳社养发〔2008〕9 号文件的规定继续缴费的,可按照《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此文件在第五章《残疾人个体就业在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可享受哪些扶持?》有详细介绍)的规定标准,继续享受缴费补贴;继续缴费的参保残疾人申领缴费补贴,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2)一次性补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

  参保残疾人按京劳社养发〔2008〕9 号文件规定全额支付补缴费用后,应填写《北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在三个月内将下列证明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由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后提交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①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申请审批表》;③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政策出处:《关于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69号)

  4.本市对残疾老年人领取福利养老金有什么规定?

  目前没有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有本市户籍,而且年满60周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可以每月领到230元(2011年开始实施的标准)的福利养老金。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福利养老金的标准还会适时地调整。

  温馨提示:

  本市出台的一些关于老年人的政策,符合年龄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享受。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5号)

  第三章 医疗康复


  一、康复

  1.本市残疾少年儿童在哪些机构接受哪些康复训练与服务可获得补助?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服务,均按照《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包括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和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训练和服务包括康复功能训练、康复技术指导、居家康复指导、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康复训练与服务档案管理等。

  在福利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少年不在补助范围内;纳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也不在补助范围内。

  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参见附录中的表3-1;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参见附录中的表3-2。

  温馨提示:

  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残疾儿童少年,不能同时申请进入两家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发〔2011〕28号)

  2.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可获得多少补助?

  每月康复费用不足(含)5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超过500元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在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每人每月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每人每月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纳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不予补助。

  温馨提示:

  康复训练与服务补助经费为专项的康复训练经费,不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项目。在医疗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补助经费为门诊训练费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发〔2011〕28号)

  3.如何申请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与服务补助?

  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

  4.哪些残疾儿童少年可申请免费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免费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

  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参见附录中的表3-2。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

  5.如何申请免费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另外要带上“低保领取证”或“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残联出具的“重残人证明”等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发〔2011〕28号)

  6.本市民政部门对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如何资助?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定,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0—18周岁、患有各种残疾、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儿童可获得手术康复资助。资助的经费包括: 手术经费( 按病种包干)、假肢配置费、康复营养服务费(生活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每人1500元)。

  由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申请书;②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

  ④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证明家庭情况材料;⑤儿童残疾证明材料;⑥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手册。

  (政策出处:《关于建立特困残疾儿童手术康复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民福发〔2008〕145号)

  7.残疾人哪些康复费用可以在医保范围内报销?

  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六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三个月内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医保范围内的康复项目参见政策文件“京医保发〔2004〕69号”。

  (政策出处:《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临床诊疗类-物理治疗与康复)〉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69号;《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二、医疗

  1.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在缴费上有什么优惠?

  无业的听力/言语残疾人在个人缴费标准上享受一定优惠(以2012年为例,无业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一般无业居民为600元),具体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1号)

  2.残疾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应该特别注意什么?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手续时需带上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残疾人证等材料。

  (政策出处:《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93号;《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3.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什么政策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县对残疾人参保的具体政策请参考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2012年北京市各区县“新农合”报销政策参见附录中的表3-3。

  (政策出处:《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

  4.患特殊疾病的残疾人有哪些政策扶持?

  对于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残疾人,可以享受下列政策扶持:

  (1)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肝胆疾病辅助用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4)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360天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5)以上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政策出处:《关于减轻特殊疾病患者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62号)

  5.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如何申请再次生育?

  凡户籍为本市的公民,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家庭,首先要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1)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本、有关病史资料及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2)申请再次生育:独生伤残家庭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 政策出处: 《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12号)

  6.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有什么扶助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6 ) 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本人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温馨提示: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8号)

  三、辅助器具

  1.本市残联系统开展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包括哪些?

  本市残联系统开展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包括:信息咨询、适配评估、免费配发、购买补贴、个性化改造、使用指导、维修更换、租赁等。同时我市建立了“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http://fzqj.bdpf.org.cn/),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服务项目。残疾人可以直接登录“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查询有关信息,也可以向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咨询。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2.哪些人可以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未满十六周岁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过评估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在市残联当年公布的《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免费配发目录》范围内,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年满十六周岁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本市当年公布的《北京市贫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城镇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

  (2)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3)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4)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持有“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免费配发目录》参见附录中的表3-4(目录的实时更新请查询“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

  《北京市贫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参见附录中的表3-5(目录的实时更新请查询“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发〔2011〕2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48号)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如何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未满十六周岁 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注明申请辅助器具名称。

  年满十六周岁 由残疾人(或代办人)持残疾人本人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及“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发〔2011〕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4.本市对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有什么规定?

  目前,本市残疾人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有“五限”:

  (1)限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年龄在16—60周岁的残疾人;

  (2)限时间段:享受过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残疾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补贴;

  (3)限品种:在本市当年公布的《北京市残疾人补贴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

  (4)限金额:补贴标准为实际辅助器具总额的30%,辅助器具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件补贴3000元;

  (5)限数量:一次只能申请一件辅助器具的购买补贴。

  《北京市残疾人补贴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参见附录中的表3-6(目录的实时更新请查询“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

  温馨提示:同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免费配发和购买补贴只能享受一项。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5.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在购买前是否必须进行适配评估?

  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在购买前必须进行适配评估。

  残疾人(或代办人)持残疾人本人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后,会有区(县)残联组织残疾人到辖区残联指定机构适配评估,区(县)残联填写审批意见后,联系厂家将辅助器具直接配发给残疾人,残疾人得到辅助器具的同时交纳其余费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工作方案》,京残发〔2010〕6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第四章 教育培训


  一、教育

  1.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哪些途径?目前,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主要有以下途径:

  (1)随班就读:随班就读是指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中吸收残疾儿童与健全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形式。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可以就近入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2)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中重度残疾学生一般应到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3)送教上门:送教上门是指针对不能到学校接受正常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以及残疾人家庭的辍学或在读子女,组织教师和志愿者上门进行教育辅导。送教上门学生学籍纳入本区县特教学校管理。

  北京市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名录参见附录中的表4-1。

  温馨提示: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政策出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4〕16号)

  2.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可享受哪些助学政策?

  (1)公办特教学校:享受“三免两补”政策。即免杂费、教科书费、住宿生的住宿费,住宿生每人每月发放240元伙食补助,为残疾学生每人每年提供300元助学补助。

  (2)随班就读学校: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科书费,每人每年提供300元助学补助。

  (政策出处:《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贫困户子女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1〕21号;《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06〕21号)

  3.本市残疾人高中生有哪些助学政策?

  (1)公办高中阶段的特教学校:有本市户籍、在公办特教学校就读的高中阶段残疾学生享受“三免两补”政策。即免杂费、教科书费、住宿生的住宿费,每人每年享受300元助学补助,住宿生每人每月享受240元伙食补助。

  (2)普通高中: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残疾人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及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08〕3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47号;《关于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及特教学校高中阶段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12〕11号)

  4.本市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残疾人学生可获得哪些助学政策支持?

  中等职业学校残疾人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按照《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补助;享受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但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政策出处:《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

  5.本市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上学可得到什么资助与奖励?

  (1)非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大学生(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到4000元)。

  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4000元、本科5000元和研究生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

  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2)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

  符合条件享受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的残疾人大学生第一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第二年开始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助学补助(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与上述非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一致)。

  温馨提示:

  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当年享受了民政部门的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以后,不再享受本年度残联的助学补助。

  (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36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47号)

  6.本市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学可获得什么资助?

  (1)义务教育:对持有残疾人证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贫困户子女免除其杂费。

  ( 2 ) 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子女学生,范围包括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学生可申请助学补助。其中,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按照《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补助;享受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残疾人子女免除学费,但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3)高等教育: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享受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

  申请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填写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并由学校审核盖章。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政策出处:《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贫困户子女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47号;《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

  7.本市对听力残疾学生有什么特殊的招生考试政策?

  基础教育阶段 凡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残疾学生,经本人申请,区县相关部门认定,可在市、区县、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免外语听力测试。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考生的外语分数(成绩)按下面公式计算:听力残疾学生外语科考试得分(成绩)=该考生外语笔试部分得分

  (成绩)×(1+规定的听力测试部分满分/规定的笔试部分满分)职业类学校录取时,凡对听力有要求的专业,需按照规定的体检标准执行。

  高等教育阶段 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考生,凭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报告),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

  免外语听力测试考生的外语分数(成绩)按下列公式换算:报考普通高校本专科或硕士研究生考生的分数(成绩)=考生笔试项目分数(成绩)×1.25。

  听力残疾的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身体检查仍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身体检查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政策出处:《关于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京教基〔2003〕5号;《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教学司〔2002〕30号)

  二、职业培训

  1.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服务的途径有哪些?

  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服务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1)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免费培训);

  (2)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免费培训);

  (3)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联合认定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培训有补贴);

  (4)各区县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组织的其他培训。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参见附录中的表4-2。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00号)

  2.失业残疾人接受人保部门免费培训后再参加职业培训有补贴吗?

  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享受免费培训政策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00号)

  3.在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有什么补助政策?

  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在职残疾人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参加培训的机构必须为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在职残疾人享受培训的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00号)

  4.残疾人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城镇失业残疾人提交“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2)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提交“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3)在职残疾人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和从事岗位的证明。

  申请人在培训结束后3 个月内, 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上报给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街道(乡镇)残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费补贴发给申请人。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00号)

  第五章 劳动就业


  一、就业

  1.哪些部门可以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部门、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均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见附录中的表

  (政策出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有哪些政策扶持?

  (1)补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2)补贴的标准和年限

  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残疾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首次为所招用的补贴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政策出处:《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

  3.残联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政策扶持?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和下列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新招用登记失业残疾人(含农村转移就业的残疾人)就业的,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不再同时享受残联系统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残联系统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新招应届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其他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年度发放。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满一年,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至审核期截止后一个月内向审核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领)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政策解释》, 京残发〔2012〕46号)

  4.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核、申请审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社会保险补贴:集中就业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

  (2)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在市残联与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文件享受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3)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为丰富残疾人职工业余文化体育生活,对有条件并自愿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的集中就业单位,按购买设备实际支出资金的50%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集中就业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不含)以上且多于10人的,可按超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残发〔2012〕48号)

  5.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助残基地可获得怎样的扶持?

  政府部门为了更好地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通过由市残联认定的扶贫助残基地来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目的。扶贫助残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当地主导产业或政府支持的项目;

  (2)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3)扶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残疾人30人以上(不含已就业和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

  (4)与被扶持对象一次签订三年以上扶持协议,并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劳动示范、信息咨询等服务。

  对扶贫助残基地的扶持通过直接拨付资金方式或贷款贴息方式,具体的扶持方式和标准如下:

  (1)对于申请直接拨付资金方式的基地扶持期为三年,资金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扶持资金总额=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扶持对象人数×3年。

  (3)对于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基地按下列公式计算:扶持资金总额=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120%×扶持对象人数×贷款年限。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基地,与被扶持对象签订扶持协议期限不低于贷款年限。贷款利息总金额低于贴息资金总金额的按实际利息总金额贴息。

  符合条件的扶贫载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申报基地的经济实体需提供《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项目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扶持资金支出预算报表》、《扶持残疾人花名册》、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材料(各一式三份)。申请贷款贴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到账单原件、复印件。

  温馨提示:

  扶贫助残基地,是指由政府部门支持,集体组织,企业兴办,通过集中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以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为目的,由市残联认定的扶贫载体。

  (政策出处:《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19号)

  6.残疾人协管员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与选聘办法是怎样的?

  (1)协管员的基本职责: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在街道(乡镇)残联领导下,专门从事残疾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组织残疾人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2)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

  ①每季度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普遍进行1次入户调查,按照市残联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相关内容,了解残疾人家庭及个人基本情况和就业、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维权等需求变化情况,并将调查统计有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街道(乡镇)残联。

  ②向街道(乡镇)残联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协助联系各有关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③协助街道(乡镇)残联完成本社区、村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信访维权、残疾人证办理、辅助器具服务站和温馨家园管理、无障碍监督及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有关业务工作。

  ④承担社区(村)残协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基础信息、服务需求及有关工作档案,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街道(乡镇)残联汇总和报告工作情况。

  ⑤参与社区建设,完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上级残联赋予的其他任务。

  具体选聘程序和办法由各区县根据相应的选聘政策进行确定。原则上每个社区、村配备1名专职委员。残疾人在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可以配备2名专职委员。选聘时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配备残疾人亲友。

  (政策出处:《关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安排街道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岗位的通知》,京残发〔2004〕31号;《关于做好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06〕74号;《北京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京残发〔2010〕46号)

  二、创业

  1.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在资金和场地租赁方面可享受哪些扶持?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可以获得资金和场地租赁方面的政策扶持:

  (1)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享受创业扶持;租赁场地的,再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享受扶持;租赁场地的,再享受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享受扶持。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计入扶持资金。

  (政策出处:《〈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政策解释》,京残发〔2009〕41号)

  2.残疾人个体就业在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可享受哪些扶持?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残疾人(以下简称个体就业残疾人): ①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从业的其他残疾人;②在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③由街道、乡镇或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便民服务的残疾人。自2007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对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2007缴费年度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2008年至2010年各缴费年度分别以45%、50%、55%为基数,2011缴费年度及以后以60%为基数,补贴14%;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5%;

  (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贴6%。

  温馨提示: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其他残疾人,减半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

  3.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如何申请获得各类扶持? 

  (1)申请资金和场地租赁补助:申请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扶持的残疾人,应持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申请享受扶持资金。

  (2)申请保险补贴:个体就业残疾人可持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出处:《〈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政策解释》,京残发〔2009〕41号;《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

  4.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残疾人有什么优惠?

  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资料:①民政局、残联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③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

  (政策出处:《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

  5.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工商、财税优惠政策?

  (1)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残疾人,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失业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对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的失业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残疾人证”和“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登记费。

  (3)对重残人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政策对重残人申办个体营业执照和进行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上门服务。

  (4)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①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②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出处:《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3号;《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关于鼓励本市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给予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05〕4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8〕1579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第六章 住房保障


  一、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1.残疾人申请廉租房、公租房可以获得优先照顾吗?

  (1)申请廉租房的照顾政策: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残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另外,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2)申请公租房的照顾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②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③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残人员家庭享受优先配租。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

  2.残疾人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有什么优待政策?

  (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优待政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①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残人员家庭,可优先配售。另外,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 2 ) 申请限价商品房的优待政策: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 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残人员家庭,可优先配售。

  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重残家庭,除了提供按正常程序办理需要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人证明。

  北京市城六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参见附录中的表6-1。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号)

  二、农村基本住房保障

  1.哪些农村残疾人家庭可以申请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

  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我市当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且已经翻修完毕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均属补助对象,可以申请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农村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一名以上农村户口残疾人,并与残疾人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家庭。残疾人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或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农业户口,且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残疾人;

  (2)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且与父母同一户口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4)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其中残疾人为农业户口的享受本补贴;

  (5)残联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54号)

  2.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3000元。

  补助标准随我市农村住房救助补助标准变动适时调整,具体由市残联、市财政共同商定。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54号)

  3.如何申请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

  申请补助的家庭须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底前,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交户籍关系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等。非京籍残疾人还需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一年以上居住证明。其中,本年度没能及时申请的,纳入下年度补助范围。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54号)

  第七章 交通出行


  一、城市公共交通

  1.听力/言语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哪些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发行的残疾人证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电车。持残疾人证免费乘车范围包括: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远郊区县境内客运企业所属公交运营线路。

  外地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一样可以免费乘坐北京公交。

  温馨提示:

  本市公交包括:从1路到700多路的市区公交车,8字头、9字头的市郊公交车,以及昌字头、房字头等远郊区县内运营的公交车,还有运通公交车。

  (政策出处:《关于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盲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的通告》,交通委 京残联〔2012〕第4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2.听力/言语残疾人乘坐本市公交应注意哪些事项?

  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公交注意事项:

  (1)自觉遵守乘车秩序。自觉排队候车、先下后上,主动出示残疾人有效证件,并按规定仅本人使用。积极配合司、售和稽查人员的查证、验证工作。在未携带有效证件时,按照相关规定购票或刷卡乘车。

  (2)尽量错开高峰出行。错峰出行乘车,既有助于缓解首都交通拥堵的压力,为上班族提供出行便利,同时也为我们残疾人的出行提供了安全保障。

  (3)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地选择乘坐无障碍公交车。乘车时扶好、坐稳,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要保存在不妨碍人行的地方,避免伤人。遇到乘客拥挤时,耐心等待下一趟车。

  (4)争当交通文明使者。在乘车过程中,讲文明,讲礼貌。特别是在发生碰撞或者纠纷时,努力做到相互理解,相互谦让、相互包容。

  温馨提示: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以免费携带。

  (政策出处:《快乐出行文明乘车倡议书》;《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二、自驾车

  1.符合什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可以考取驾照?

  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政策出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残疾人专用通行证如何办理?

  残疾人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西门(地址:西直门南小街186号)办理专用通行证。办理时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①有效的身份证;②驾驶证;③申请人名下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为申请人配偶的,还须持“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④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凭证。

  温馨提示:

  去办理专用通行证前请提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咨询办理时间,咨询电话: 66580282。

  (政策出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专用通行证方便残疾人驾车出行》)

  3.持有“残疾人专用通行证”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和便利服务?

  (1)持有“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车将不受按尾号限行限制。

  (2)残疾人专用车持“残疾人专用通行证”可以不受市政府机动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但是必须遵守其它交通管制规定。专用通行证仅在残疾人本人驾驶指定车辆时方能生效,其他人员和车辆不能挪用,而且每名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通行证。

  (3)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北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一律免缴停车费。残疾人驾驶员应随身(随车)携带“残疾人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三证出行;进入停车场所时应主动出示证件,配合工作。

  温馨提示:

  残疾人停车如果遇到收费情况,应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可以向收费停车场所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其次,可以向区县物价管理部门投诉;第三,可以保留收费票据,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政策出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残疾人通行证开始更换不按车牌尾号限行》;《关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1〕2035号)

  三、飞机

  听力残疾人在乘坐飞机时应该注意什么?

  听力残疾人乘坐飞机的注意事项:

  (1)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应在订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72 小时。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与其服务犬同机旅行时,承运人(航空公司)应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其他适合的座位。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承运人在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口套。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人的座位处陪伴。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座位处不能容纳服务犬的,承运人应向残疾人提供一个座位,该座位处可容纳其服务犬。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

  (2)残疾人在乘机当天应提前3小时以上来到机场,以便有更充裕的时间办理登机牌、行李托运、安检、登机。

  (3)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安排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优先登机。因某种原因需减载部分旅客的,承运人应优先保证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的运输。

  (4)听力残疾人可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包括:电子耳蜗、助听器。

  (5)在飞行过程中,残疾人可与服务人员进行沟通,以便获得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协助移动到座位或从座位离开;协助做就餐准备,例如打开包装、识别食品及食品摆放位置;协助使用机上轮椅往返卫生间;协助有部分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往返卫生间;协助放置和取回随身携带物品,包括在客舱存放的助残设备。

  温馨提示: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合同要求的残疾人,但不包括担架旅客。“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政策出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第八章 文体休闲


  一、旅游参观

  1.残疾人可以免费参观游览哪些景点?

  (1)免费参观全市和区县所属所有公园: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参观全市公园。

  (2)免费参观北京市所有A级旅游景区: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参观北京市所有A级旅游景区。

  残疾人免收门票的北京A级旅游景区名单参见:北京旅游网之“景点大全”频道http://jingqu.visitbeijing.com.cn/。

  温馨提示:

  公园和旅游景区在开放时间和开发区域方面有特殊规定的,请提前了解并认真遵守。

  (政策出处:《关于全市公园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的通知》,京绿园发〔2007〕11号;《关于北京市173家A级旅游景区全部对残疾人免收门票的通知》,京旅发〔2009〕25号)

  2.残疾人进入公园和旅游景区时需要注意什么?

  残疾人参观旅游景区注意事项:

  (1)应注意安全,建议少参加或不参加不适宜残疾人游玩的景区活动项目;

  (2)游乐园等项目的互动性、冒险性强,很多项目不适宜残疾人,不倡导残疾人到这类景区活动;

  (3)残疾人在游览时注意各景点标识牌、警告牌的提示和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劝告或指导。

  (政策出处:《关于北京市173家A级旅游景区全部对残疾人免收门票的通知》,京旅发〔2009〕25号)

  二、文体娱乐

  1.残疾人可以免费进入哪些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按照规定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时间必须同时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此处的体育场馆“按照规定”是指体育场馆规定一定时间供残疾人活动。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2.残疾人在看电影和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时可享受哪些待遇?

  残疾人看电影和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可优先购票,其中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听力残疾与言语残疾在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第四个星期日),票价减半。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对残疾人实行若干照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9号)

  三、意外伤害保险

  1.什么是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拥有本市户籍的所有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以保障首都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享社会文明成果、在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获得经济赔偿,降低公共交通、旅游、文化等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京残发〔2011〕82号)

  2.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具体的意外保险的范围为:

  (1)乘坐对残疾人免费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2)游览对残疾人免票的旅游景区期间;

  (3)免费进入文物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期间;

  (4)参加各级党政机关、残联或社会组织举行的各种活动或进入其设立的服务设施期间及往返途中。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京残发〔2011〕82号)

  3.赔付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给付5万元身故赔偿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烧伤的,保险人根据该保险公司条款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万元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限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因多次意外伤害事故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但年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含)5万元;

  (3)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限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因多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但年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含)1万元;

  (4)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京残发〔2011〕82号)

  4.残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如何向保险公司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以下方式报案:

  (1)拨打人保财险24小时服务专线“95518”,外地遇险拨打“010-95518”;

  (2)拨打为本项目特设的残疾人无障碍服务专线“4000886750”,可全年365天/24小时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咨询及投诉等;

  (3)发送邮件至bdpf@beij.picc.com.cn;

  (4)通过听力/言语残疾人短信平台“18811075590”报案;

  (5)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任意一家理赔服务网点报案。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京残发〔2011〕82号)

  第九章 社区与居家服务


  一、温馨家园服务

  1.什么是社区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

  社区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是指本市各区县的基层街道、乡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要求,为满足残疾人特殊需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依托本地区内公共活动(服务)中心建立的以各类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综合性活动和服务载体。其宗旨是让残疾人就近就便即可得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生活照料等服务。

  截至“十一五”末,全市共建示范温馨家园362个,覆盖了全市每个街道、乡镇。

  (政策出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辅导读本》,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温馨家园为残疾人提供哪些服务?

  残疾人温馨家园主要有六项服务,分别是:就业培训及就业服务、职业康复、医疗康复、物质帮助、信息交流、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从2012年年底开始,残疾人可以凭残疾人证在温馨家园免费上网。温馨家园具体服务项目可以到残疾人朋友所在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咨询。

  (政策出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辅导读本》,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养老(助残)餐桌与“小帮手”电子服务器

  1.养老(助残)餐桌为残疾人提供哪些服务?

  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的用餐困难,利用城乡社区公益性用房、单位内部设施、居民空闲房屋等社会资源建立养老(助残)餐桌。采取政府适度补助租金、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由各级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选择有资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提供社区餐饮服务。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务。

  (政策出处:《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

  2.残疾人购买“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可以获得补贴吗?

  可以获得补贴,针对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享受不同的补贴: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16至64周岁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配备使用。每台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贴130元。

  (2)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条件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享受城乡低保、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人群优先申请、审批和配备,并享受优惠价格购买。每台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贴200元。

  申请补助时记得要带残疾人证,同时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申请审批表》,同时与999紧急救援中心、“小帮手”服务中心等部门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帮手”电子服务器配备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0〕194号)

  三、信息交流无障碍平台

  北京市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平台提供哪些服务?

  北京市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平台于2008年8月正式开通。经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平台语音特服号码为63051111,短信号码为10639111。无障碍呼叫服务平台主要针对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视力障碍三大类特殊人群,提供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主要功能包括:(1)短信、语音的紧急呼叫服务。(2)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之间的中转服务。(3)短信文本转语音服务。(4)信息咨询服务。

  2010年5月,北京市残联与市民政局社区服务中心合作,实现7×24小时全天候人工坐席服务,通过平台资源和服务共享,扩大了与各类残疾朋友交流服务的范围,向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了社区咨询、家政服务、助老助残、社区缴费等公益性服务,为借助信息化手段、依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直接面向残疾人的无障碍信息服务,开拓了一个良好的服务模式。

  第十章 托养服务


  1.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有什么补贴政策?

  适用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适用范围:开展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服务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或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社会福利机构)。

  补贴项目和标准:

  (1)对社会力量兴办(含公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对收住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每人每月给予运营补贴200元。

  (2)对收住残疾人达到一定规模的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的,在市残联规定购置康复器材目录范围内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

  ①收住残疾人2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②收住残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6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申请程序: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残疾人的和申请康复器材一次性补贴的,向所在区县残联咨询及提出申请。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77号)

  2.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有什么补助?

  补贴范围:①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除外;②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年满60周岁;③享受北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④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⑤自愿入住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选定的社会福利机构。

  补贴标准: ①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每人补助1100元/月;②如果被取消低保待遇或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等情况,定点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不足月的,根据当月实际收费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100元/月;③市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运营成本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④不得同时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申请补贴: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提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待遇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①需

  填写两份《入住福利机构申请表》;②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④近期二寸免冠照片4张。

  温馨提示:

  如果申请人被取消低保待遇、终止服务合同或死亡,从被取消低保待遇或合同终止、死亡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助金。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240号)

  第十一章 法律服务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1.本市哪些听力与言语残疾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听力与言语残疾人。听力与言语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出示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由残疾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残疾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残联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残联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以及“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等证明材料的,判定为经济困难。

  北京市及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参见附录中的表11-1。

  (政策出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残疾人可以就哪些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残疾人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⑥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婚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⑦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2)在刑事诉讼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②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③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自案件提起公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④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⑤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⑥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政策出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法律援助都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吗?

  申请人可以是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非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政策出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4.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残疾人可以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北京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或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提出免费法律援助申请时,需要提交残疾人证、免费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的证明、身份证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非申请人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温馨提示:

  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政策出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5.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1)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政策出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二、司法服务

  1.残疾人就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以下事项残疾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政策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5〕6号)

  2.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为残疾人提供哪些服务?

  (1)各级法院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平等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人。

  (2)各级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应当逐步健全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入行动。

  (3)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

  (4)智力、精神残疾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5)对需要用手语、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人,在诉讼中应帮助联系、聘请援助人员,解决交流障碍,便利诉讼进行。

  (6)对确需辅助、陪护人员的残疾人参加诉讼,可允许1—2名辅助、陪护人员到庭,帮助残疾人办理必要事宜。

  (7)审理涉残疾人案件,应当减少残疾人往返,必要时应当就地开庭,减少残疾人诉讼拖累,降低残疾人诉讼成本。

  (8)残疾人因赡养、抚养、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工伤、抚恤、救济等提起的诉讼,各级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

  (9)残疾人福利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各级法院应优先安排执行时间,调配执行力量,加强执行措施,增加执行力度,保障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合法权益。

  (政策出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7〕126号)

  3.北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为残疾人提供哪些服务?

  (1)具备条件的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残疾人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2)对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尽快结案。在案件受理环节,遇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即使不属本院管辖,首次接到相关材料的检察机关也应先行受理,然后转交有审查权的检察机关,避免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多次往返。

  (3)复查残疾人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4)对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存在的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

  (5)办理涉及残疾人的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应该实行“两见面”制度,即当面听取申诉理由或赔偿请求,当面答复或者上门答复案件结果。

  (6)办理残疾人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及时作出并执行赔偿决定。

  (7)对于诉讼中需要用手语、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应当帮助其联系、聘请相关援助人员。

  (8)办案中积极告知残疾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残疾刑事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应残疾当事人家属的要求,也可以告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

  (9)讯问残疾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10)审查批准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11)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如果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2)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13)各级检察院的新建接待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现有接待场所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要逐步加以改造,以方便残疾人出入。

  (政策出处:《关于在工作中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检发〔2007〕70号)

  三、法律咨询

  北京市残疾人法律咨询服务参见附录中的表11-1。


  附录见PDF文件。

       相关链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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