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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帮扶解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残发〔2020〕9号

  发表时间:2020-06-10 【字体:

  北京市残联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

  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帮扶解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残联、燕山残联,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帮扶解困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残联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

  2020年5月30日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帮扶解困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结合本市残疾人工作实际,更好帮助困难残疾人群众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对疫情影响、渡过难关,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

  1. 坚持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居家助残服务补贴等残疾人福利补贴。对因疫情影响劳动、就业、经营,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体系。

  2. 合理调整政策性补贴计发期限。对疫情防控期间因暂缓办理残疾评定而无法及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在残疾人证审批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6-59周岁无工作重残人居家助残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残疾人福利补贴和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待遇的,可从提出申请残疾人证之日(最早不超过2020年1月1日)起按相关政策规定计发补贴。

  3. 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对确诊病例中的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残疾人,要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应帮尽帮。积极协调公益慈善组织根据急难情形,为困难残疾人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

  4. 开展探访慰问活动。认真落实中国残联《关于集中开展疫情影响下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走访探视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做好安全健康防护的前提下,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就医、就学等方面遭遇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进行探访慰问,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5. 落实包保联系人制度。将特殊困难残疾人纳入属地重点帮扶对象,统筹社区(村)党员干部、社区工作者、残疾人专职委员、志愿者等力量,为孤残以及因各种原因面临照料困境、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残疾人,逐一落实包保联系人。实施“五包一保”:包定期访视、政策宣传、志愿服务、代办帮办、精神慰籍,确保残疾人出现突发困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帮助,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6. 及时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开展残疾人全类别全人群心理健康状况监测,充分利用全国“抗击疫情从心开始”心理专项志愿服务平台和北京残联12385残疾人心理咨询服务热线,建立线上和属地干预联动机制,为本市残疾人及其亲属提供心理支持、情绪疏导、危机干预等心理健康服务,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

  二、千方百计保持残疾人就业总体稳定

  7. 加强援企稳岗服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积极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援企稳岗政策,帮助招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创办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享有各项扶持措施。依据本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相关规定,对吸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北京地区各类企业,按照每人每个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8. 强化就业援助服务。对登记失业残疾人给予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失业残疾人及时落实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疫情期间稳就业措施要求,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接受就业援助服务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残疾人,利用公益性岗位优先予以托底安置。

  9. 建立实施残疾人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区残联、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工作会商和信息沟通,对辖区内安置残疾人较多的重点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劳务派遣机构实时跟踪,加强服务指导和用工监测,有效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各区残联每月末将残疾人就业动态监测情况报市残联,遇有突发特殊情况的,及时上报。对辖区内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或未到期终止合同的残疾人,要积极利用残疾人帮扶性就业基地等妥善安置,帮助转岗就业。

  10. 加大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支持力度。对因疫情影响实习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残疾人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11.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采取集中与分散、线上与线下、送课上门、以师带徒等方式开展7000人次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12. 延期办理就业促进政策补贴。符合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办理条件的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三、积极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平稳运行

  13. 落实温馨家园、职康站运行经费。对于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运营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不在疏解范围内且后续将继续运营的职业康复站、温馨家园,在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职业康复站、温馨家园按原政策继续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14. 落实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政策。符合开展服务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成人康复备案机构、评估机构,可以通过远程服务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和评估服务工作,补贴标准按《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京残发〔2019〕42号)、《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京残发〔2018〕27号)执行。

  15.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国家和本市出台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对经营所需的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予以补缴,不缴纳滞纳金。

  16. 给予房租减免政策。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且经营困难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承租各级政府及市区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房产用于开展残疾人服务,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妥善保障员工队伍稳定且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各区协调免收2020年2月至4月房租。

  对承租民营企业或个人房产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17. 给予疫情防控必要补助。对于按照政府规定封闭管理且不裁员、少裁员,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不在疏解范围内的民办残疾人托养类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收住京籍残疾人数量,2020年2月、3月、4月,每人每月补贴500元。同时各区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帮助落实所需的防护物资。

  四、加强社会宣传及经费保障

  18. 积极宣传先进典型。选树一批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基层残疾人组织、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助残志愿者、社会爱心单位和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通过各种形式加强社会宣传。

  19. 加强经费保障。以上措施所需资金,已有明确资金来源渠道的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其余由各区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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