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审批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审批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 号)。
审批实施主体: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审批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单位。 审批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 12 个工作日 审批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方式:采用到经营场所属地残联申请的方式。 (二)材料的全部目录:由申办人填写《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 、法人代表任命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用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 3 、经营可行性报告; 4 、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机构与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6 、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经营场所的选址,请预先与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核准。
二、受理 (一)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二)程序: 申办人在各区县残联盲人按摩指导指导中心提交上述基本材料后,填写《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接待人员填写《受理回执单》交付申办人,《受理回执单》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 2 个工作日。
三、审查 (一)标准: 1 、形式审查: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实质审查:经营场所设施完备,达到安全、卫生条件。 (二)程序: 1 、材料审核:区县残联工作人员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申报材料不合格的,承办人员以电话形式通知申办人,一次性详尽列明申报材料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后,将申办材料交付申办人。 2 、实地审验:申报材料合格的,要在审核完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验。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 1 )经营场所审查:与市、区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 ( 2 )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安全审查,必然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消防设施的安全证明或合格证书,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 3 )企业的收费标准上墙明示; ( 4 )应具备按摩用品的消毒设备。 (三)时限: 7 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程序:材料和实地审查均合格的,由审查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请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主管主任批准。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审查意见,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查人员。 (三)时限: 2 个工作日。
五、批准 (一)批准标准: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主管主任签署的审定意见。 (二)程序: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出具《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合格证书》,并在《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返回区县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一份,以备存档;不符合开办条件的,通知申办人,说明不予批准理由。 (三)时限: 1 个工作日。
六、送达 (一)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资格认定结果。 (二)时限:在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