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政策问答(2023版)

文章来源:社就中心   发表时间:2023-02-23 【字体:

一、为什么要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针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等都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的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广泛性。


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作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工)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二)依法依规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五、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六、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七、所申报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不一致时,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如何计入?


(一)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均不一致,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


(二)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支付工资单位不一致,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或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有签订代发工资协议的,计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


(三)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


(四)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不一致,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


八、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用人(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按年申报,申报审核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


九、用人(工)单位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能否进行申报?


用人(工)单位应于申报期内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用人(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登陆北京市残联官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专栏、互联网网址(http://kstbcs.bdpf.org.cn:8443/wbxt/#/login),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专栏进行申报。


(二)现场申报。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三)邮寄材料申报。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十一、用人(工)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一)网上申报的,按要求上传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现场申报和邮寄材料申报的,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各1份并加盖公章。


(三)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


1.所申报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说明。


2.所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


3.所申报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提供相应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材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材料、代发工资协议。


4.用人(工)单位对所申报残疾人的工资、社会保险数据有异议的,提供其工资收入凭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十二、用人(工)单位如何使用网上申报系统?


用人(工)单位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后,点击页面正下方图标下载《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十三、用人(工)单位如何进行异地申报?


需提供所属地规定的办理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审核员通过认证窗口受理或指导用人(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


十四、用人(工)单位异地申报需变更申报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应当先通过认证系统提出申请,待所属地年审机构审核同意后,再通过认证系统重新申报。


十五、用人(工)单位在申报时,发现残疾人已认定为其他用人(工)单位按比例就业的,如需变更认定结果,应如何处理?


须和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到现场办理,提交申请变更用人(工)单位确认承诺书。


十六、用人(工)单位对申报的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携带相关补充材料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重新办理。


十七、用人(工)单位如何重新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用人(工)单位在审核办结后需要重新申报的,应在本年度申报审核期内提出重审,对重新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新的审核认定书。


十八、用人(工)单位如何查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


用人(工)单位可进入系统实时查看,也可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现场查询。


十九、如何查询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用人(工)单位可登录市残联官网(www.bdpf.org.cn)查询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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