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办理和使用说明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发表时间:2015-03-20 【字体:

  第一条 功能及组成

  (一)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是残疾人身份、残疾类别及等级证明,采取实名制形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正面印有照片、姓名、证号、发证日期、北京通标识和编号、市政交通一卡通标识和编号、北京银行标识和账号、银联标识、二维码、制发单位、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服务热线和北京银行服务热线。背面印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字样。

  (三)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卡内封装有集成电路芯片,具有包括身份识别、公共服务管理在内的多种应用功能,并附有社会应用功能,首期为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和银行金融功能。

  第二条 发放对象

  (四)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人员。

  第三条 申请、审批及发放

  (五)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坚持按残疾人户籍属地管理原则。

  (六)已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人员,持户口本和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申请。

  (七)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申请经街道(乡镇)受理后由区(县)残联核对并逐级发放。

  (八)未办理残疾人证的人员,按《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第二代残疾人证后,领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

  第四条 领取、保管、注册及使用

  (九)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由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如代领,由代领人交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代领人有效身份证领取。

  (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十一)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应在注册激活后使用。一卡通功能每次激活后有效期为12个月。持卡人在每个有效期结束前应到街道(乡镇)残联再激活。

  (十二)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金融功能需持卡人携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北京银行北京地区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进行激活。激活后,金融功能可以正常使用。

  (十三)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各类应用应遵照相关管理规定。使用时应防水、防污、防高温,防强电磁场,不得弯折打孔。

  (十四)对伪造、冒用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单位或个人,由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缴。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挂失、补办、迁移、注销及回收

  (十五)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丢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如果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损失自负。按照《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发行使用办法》规定,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中的市政交通一卡通电子钱包不记名、不挂失。

  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挂失分“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

  口头挂失:持卡人申请口头挂失,需拨打北京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26(口头挂失有效期为10天)。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持卡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北京银行解除口头挂失。

  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北京银行进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满 30个工作日后持卡人方可申请办理补卡,持卡人在没有进行补卡前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北京银行申请解除书面挂失。

  (十六)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在使用过程中丢失或损坏,应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补办。新补办的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在补办申请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下发。

  (十七)持卡人户籍迁移时,应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迁移手续。

  (十八)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注销卡分“有卡注销”和“无卡注销”两种。

  有卡注销:持卡人确认一卡通电子钱包中余额为零,再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卡注销。持卡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街道(乡镇)残联开具的销卡证明到北京银行进行销户销卡处理,销卡后银行收回卡片。

  无卡注销:持卡人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卡注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街道(乡镇)残联开具的销卡证明到北京银行进行挂失销卡处理。

  (十九)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卡片销毁:由北京银行收回销毁。

  第六条 相关费用。

  (二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初次申领免费。

  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如因卡片质量造成使用故障,并且经过街道(乡镇)残联检测属实,可免费更换。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


  附件:

  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补换卡确认书

  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领取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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