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按摩中心   发表时间:2016-09-09 【字体:

残联发[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

  为更好地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8月28日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素质,继承发展医疗按摩特色优势,规范盲人医疗按摩队伍建设,推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管理,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并结合盲人医疗按摩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推拿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并从事医疗按摩活动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行二级管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全国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地区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和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规定;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负责定期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总报送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证书发放情况。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审定和公布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并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三)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四)对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定期向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汇总报送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证书发放情况。

  第九条 地(市)级残联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残联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所在单位要有专人管理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单位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各级盲人按摩学会和中医药及盲人医疗按摩机构。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培训,提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近、就地学习。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托中医药及盲人医疗按摩临床、教育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建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健全和完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三条 各级盲人按摩学会应当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中发挥作用,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研究、咨询和教学指导,并组织实施有关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建设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选聘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教师。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继续教育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推拿学及盲人医疗按摩的特点,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学习中医推拿和盲人医疗按摩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按照相应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初级职称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重点充实医疗按摩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加强医疗按摩专业技能培训,培养独立从事医疗按摩工作的能力。

  中级职称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重点增新和拓展医疗按摩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医辨证思维能力及医疗按摩专业技术水平。

  高级职称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重点学习中医推拿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和技术,提高医疗按摩继承与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考虑并满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特点和需求,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根据学习对象、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跟师学习、学术讲座、网络教育、学术会议、业务考察、撰写论著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和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是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四章 登记 考核 评估

  第二十条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监制,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监制。

  第二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包括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作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每2年不少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Ⅰ类)30学时10学分,省级(Ⅱ类)90学时15学分。学分的计算和授予,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由继续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评估指标,对地区、单位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对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举办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定期统计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上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年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备案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捐助。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本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三十条 举办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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