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1〕122号)

  发表时间:2011-03-28 【字体:

区县民政局、卫生局、残联、老龄办:
  现将《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补充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补充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不断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居家生活服务的新需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现对《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指定服务单位在原有“各级养老机构及其分设机构、老年活动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增加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邮政局(所)。
二、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经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承担“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的配备和话费充值服务。
三、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可用于支付“小帮手”电子服务器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话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费用、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康复训练服务费用以及邮政局(所)提供的订阅报刊服务费用。
四、在老年人口居住分散、为老服务资源较少、服务体系在近期难以健全的农村偏远地区,经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直接监督管理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可向有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上门配送居家生活必需品,老年人(残疾人)可用养老(助残)券支付相关费用。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须将配送服务单位名录、生活必需品名录及相关收费标准报市老龄办备案。
五、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邮政局(所)收取的养老(助残)券,由所在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结算。
六、各级居家养老(助残)主管部门要把养老(助残)券的管理列入日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月定期结算,提高结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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