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7-28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切实提升专职委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中国残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和《中国残联、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参考地方基层的实践做法,对2014年下发的《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试行)》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全面提升基层残疾人组织服务能力和管理科学化水平,切实将残疾人工作融入城乡社区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监督,为残疾人做好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和《中国残联、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是在乡镇(街道)残联指导下,在村(社区)“两委”领导下,由村(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扶残助残人士等组成的残疾人组织,是残联的最基层组织,简称村(社区)残协。

第三条村(社区)残协协助村(社区)“两委”和乡镇(街道)残联做好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团结、动员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是联系残疾人与村(社区)“两委”和乡镇(街道)残联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村(社区)残协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团结引领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主动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以及社会和残疾人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密切联系本村(社区)残疾人,代表残疾人利益,积极向村(社区)“两委”和乡镇(街道)残联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协助村(社区)“两委”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建立和完善辖区残疾人档案。

第七条协助村(社区)“两委”和乡镇(街道)残联制定、落实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持措施,做好民生和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

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残协可承接政府购买的助残服务项目。

第八条完善志愿助残服务机制,办好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发展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助残活动。协调推动辖区内各类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

第九条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道主义精神和残疾人事业的宣传,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和各类残疾人节日等活动。

第十条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参与基层治理。经常组织残疾人开展和参与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生活。

第十一条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提高自身素质,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二条组织残疾人群众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章

第十三条 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设立残协组织。残协要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主席 1名,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副主席23名,由残疾人及亲友代表、扶残助残人士等担任;委员35名,由残疾人及亲友和各方面热心服务残疾人的代表担任。村(社区)残协要按照残疾类别或区域分布设立残疾人小组,将辖区内残疾人全部纳入。

第十五条 残协每届任期5年,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后即进行换届。在与乡镇(街道)残联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村(社区)“两委”主持召开残疾人群众会议,协商推举村(社区)残协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代表应包括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残疾人及亲友、村(居)民小组组长、网格员、残疾人工作者、扶残助残爱心人士、志愿者等,其中各类残疾人及亲友应占 65%以上。

在村(社区)“两委”主持下,召开村(社区)残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村(社区)残协完成换届后,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残联报送选举结果,并由乡镇(街道)残联上报县级残联备案。

第十六条 设立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岗位。每个村(社区)残协至少配备 1名专职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在胜任工作的前提下,要优先选聘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

第十七条 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原则上从本村(社区)残协委员中选聘。

第十八条 残协专职委员工资、补贴等待遇要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村(社区)残协要建立健全需求调查、入户访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各项工作档案、记录要完整、齐全、规范,为残疾人服务的各项措施要具体可行。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服务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残协的工作职责、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村(社区)残疾人基础数据等要公示。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残协要根据乡镇(街道)残疾人事业年度工作安排,结合辖区残疾人实际需求,制定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要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具体的实施措施。要定期公布工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残联会同村(社区)“两委”每年对村(社区)残协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以平时工作实绩为基础,与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办公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残协应具备必须的办公场所(房间)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基本工作条件,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残疾人活动和服务阵地,确保残疾人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残协办公场所、残疾人活动和服务阵地要悬挂标牌。

第二十五条 残协办公场所、残疾人活动和服务阵地要有规范的无障碍设施。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一)残协办公经费。(二)残协活动经费。(三)专职委员工作补贴。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625日中国残联印发的《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专职委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专职委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和《中国残联、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专职委员是指在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以下简称残协)委员中,通过选聘产生的专职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委员。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所有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

第二章 选拔聘用

第四条 专职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二)熟悉残疾人工作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表达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三)年满 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 60周岁,具有本地常住尸口。

(四)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村残协专职委员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在胜任工作的前提下,优先选聘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专职委员。

第六条 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一般从本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残协委员中选聘,每个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至少选聘 1名。招聘程序应公平、公开、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地应制定专职委员选聘办法,组织实施选聘工作。

第八条 专职委员岗位出现空缺时,要及时选聘增补。

第九条 选聘公告发布后,要动员符合条件的优秀残疾人、 残疾人亲友、扶残助残人士等积极报名参与竞聘。选聘要统一组织笔试、面试。根据笔试、面试等综合情况,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意见后,择优录取,张榜公示。新聘任的专职委员,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十条 专职委员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接受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的领导,承担上级残联、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接受上级残联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十一条 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详细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通过直接、协调或转介等方式做好各项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个性化服务。

(三)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引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十二条 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是:

(一)定期调查、走访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掌握残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和服务情况,逐人逐项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档案。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每季度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普遍进行一次入户访视,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进行入户访视。

(二)协助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或村(社区)残协主席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工作。

(三)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民生和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四)组织残疾人开展和参加文化、体育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依托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组织开展助残活动。

(六)向残疾人及亲属宣传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七)完成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村(社区)”两委”负责本村(社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专职委员教育培训制度,专职委员的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新选聘的专职委员一律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五条 中国残联对专职委员开展统一的在线培训,各地残联要积极组织专职委员参加,培训合格后授予证书。

第十六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对乡镇(街道)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村(社区)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专职委员每年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要创造条件,鼓励专职委员参加各类成人学历教育,支持专职委员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县级残联本着科学合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制定专职委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专职委员考核采取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淘汰等机制,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

第十九条 对年度工作胜任的专职委员予以续聘。对年度工作出色的专职委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年度工作不称职的专职委员,由乡镇(街道)残联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待遇报酬

第二十条 专职委员的工资、补贴等待遇要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专职委员工资(补贴)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步递增。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625日中国残联印发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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