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发表时间:2021-09-03 【字体:

 

 

北京市民办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听力语言康复机构

(一)机构资质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批准经营的儿童康复业务范围明确、具体。

2.服务场所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监督、市场监管、卫生等)要求的服务条件或取得相应资质。

3.康复机构对服务场所具有3年以上的使用权。

(二)场地环境

1.机构选址应远离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域,符合儿童康复需求。

2.康复服务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300㎡;人均康复活动与训练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10㎡。

3.机构内供服务对象进行康复训练、综合活动、学习生活的区域及场地不能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层及以上建筑物。

4.机构内无障碍设施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要求,有明显的无障碍标识。

5.机构内的环境布置符合服务对象的认知特点,方便服务对象进行学习和康复活动。环境干净、整洁、温馨、舒适。

6.机构须配有服务对象户外活动场地,做到地面平整、安全;场地内配有大型活动器械和中小型活动器械。

7.根据机构规模及服务对象人数设立儿童专用、无障碍盥洗室和卫生间;要求成人和儿童分开、男女分开;卫生间干净、整洁、无异味。

(三)设备设施

1.机构内的康复训练与服务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2.机构应设置集体课教室和功能康复教室,功能康复教室不少于3间;每7名服务对象至少设置一间个别训练室。

3.机构内的集体课训练教室、个别训练教室要进行降噪、吸音处理,集体课训练教室本底噪音低于45dB;个别训练室本底噪音低于35dB。

4.机构内应设立卫生保健室、多功能训练室、活动室、培训教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可兼设图书室)以及各类专业教室。

5.个别训练室内配备适合个别训练教学用的桌椅一套;配件齐全的助听设备保养包一套;种类丰富且适合个别训练用的听觉、言语、语言、认知、沟通类玩具与材料。

6.集体课教室配备有种类丰富的玩教具。集体课教室、个别训练室内的玩教具摆放合理、取放方便、分类清晰。

7.机构内至少配备一台便携式助听效果评估仪(有条件的可配备纯音听力计)。

8.机构内至少配备一套满足训练需要的经过测听标定的声响玩具。

9.机构内的卫生保健室设置合理,能够满足服务对象的日常保健、疾病隔离、健康档案存放等工作要求。配备:档案资料柜、诊疗床、体重泵、紫外线消毒设备、常用药品。

10.机构内有能够满足服务对象训练和活动所需的多媒体设备(包括:电视机、电脑、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完好,可以满足使用要求。

(四)人员配置

1.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经验。

2.机构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及从事听力语言康复的资格证书;从事康复类相关工作(或一线康复训练工作)3年以上。

3.机构内从事集体课和小组课的一线康复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康复教师只能在机构从事辅助教学工作。

4.机构内从事个训课的一线康复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和从事听力语言康复的资格证书。

5.机构内一线康复教师总人数应不低于6人,其中持有从事听力语言康复资格证书的教师比例不低于50%,康复教师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为原则上不高于1:8。

6.应配备小儿听力学知识及人工耳蜗相关专业技术的听力学技术人员。

7.机构内其他岗位的专业人员,须持有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8.机构内的一线工作人员须持有市、区级妇幼保健系统颁发的“健康证”,后勤及食堂工作人员要持有公共卫生系统颁发的“健康卡”。

9.机构内要配备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持有北京市妇幼保健系统颁发的“保健医资格证书”。

(五)服务能力

1.机构内能够开展集体课、小组课、个别训练课以及其他特色课程。

2.机构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认知训练、听觉能力训练、言语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能力训练、行为习惯培养训练以及心理疏导服务等服务内容。

3.机构要按照接案建档——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计划制定——康复训练具体实施——结案离园——后续指导的工作流程完成服务对象整个服务周期的康复训练工作。

(六)制度建设

1.机构内组织健全,组织结构和部门设置合理,分工明确具体,职责清晰,有3-5年发展规划,有年度总体工作计划与总结。

2.机构内要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严密的安全管理措施、清晰明确的服务流程和详细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起到明示、告知作用。

3.机构内要制定保护服务对象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相关制度、措施,并严格执行。

4.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防疫制度。

(七)安全保障

1.机构内要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有明确分工。定期排查机构内可能出现的服务风险、系统及设备故障、公共安全以及自然灾害危险,并针对各类风险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全员培训和演练。

2.机构内设置与场所条件相适应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训练室、楼道等重要位置放置“紧急疏散逃生图”;各通道、出口保持畅通。

3.机构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符合辖区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其消防安全检查。

4.机构内须具备稳定的互联网接入条件;所有公共区域及康复训练场所均要安装监控设施,达到监控无死角;保证监控系统处于完好及24小时工作状态;完整保存监控视频资料,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并保证随时调取及查看。

5.机构内的出、入口要有专人值守,对机构内的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6.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没有出现失信行为,没有体罚(含变相体罚)、虐待、违规、违纪、违法等现象。

(八)其他

1.机构负责人及主要领导没有违法违规的不良纪录。

2.机构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事件、提供虚假服务等。

二、智障、孤独症康复机构

(一)机构资质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批准机构经营的儿童康复业务范围明确、具体。

2.服务场所应符合相关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市场监管、卫生等)要求的服务条件或取得相应资质。

3.康复机构对服务场所具有3年以上的使用权。

(二)场地环境

1.机构选址应远离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域,符合儿童康复需求。

2.康复服务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300㎡;人均康复活动与训练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10㎡。

3.机构内供服务对象进行康复训练、综合活动、学习生活的区域及场地不能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层及以上建筑物。

4.机构内无障碍设施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要求,有明显的无障碍标识。

5.机构内的环境布置符合服务对象的认知特点,方便服务对象进行学习和康复活动。环境干净、整洁、温馨、舒适。

6.机构须配有服务对象户外活动场地,做到地面平整、安全;场地内配有大型活动器械和中小型活动器械。

7.根据机构规模及服务对象人数设立儿童专用、无障碍盥洗室和卫生间;要求成人和儿童分开、男女分开;卫生间干净、整洁、无异味。

(三)设备设施

1.机构内的康复训练与服务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2.机构应设置集体课教室和功能康复教室,功能康复教室不少于3间;每7名服务对象至少设置一间个别训练室。

3.机构内应设立卫生保健室、多功能训练室、活动室、培训教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可兼设图书室)以及各类专业教室。

4.个别训练室内配备适合个别训练教学用的桌椅一套;种类丰富且适合个别训练用的听觉、言语、语言、认知、沟通类玩具与材料。

5.集体课教室配备有种类丰富的玩教具。集体课教室、个别训练室内的玩教具摆放合理、取放方便、分类清晰。

6.机构内的卫生保健室设置合理,能够满足服务对象的日常保健、疾病隔离、健康档案存放等工作要求。配备:档案资料柜、诊疗床、体重泵、紫外线消毒设备、常用药品。

7.机构内有能够满足服务对象训练和活动所需的多媒体设备(包括:电视机、电脑、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完好,可以满足使用要求。

(四)人员配置

1.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经验。

2.机构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须持有“教师资格证”及从事智障、孤独症康复的资格证书;从事康复类相关工作(或一线康复训练工作)3年以上。

3.机构内从事集体课和小组课的一线康复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康复教师只能在机构从事辅助教学工作。

4.机构内从事个训课的一线康复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和从事智障孤独症康复的“资格证书”。

5.机构内一线康复教师总数不低于6人,其中持有从事智障、孤独症康复资格证书的教师比例不低于50%,康复教师与服务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

6.机构内其他岗位的专业人员,须持有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7.机构内的一线工作人员须持有市、区级妇幼保健系统颁发的“健康证”;后勤及食堂工作人员要持有公共卫生系统颁发的“健康卡”。

8.机构内要配备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持有北京市妇幼保健系统颁发的“保健医资格证书”。

(五)服务能力

1.机构内能够开展集体课、小组课、个别训练课以及其他特色课程。

2.机构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和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能力训练、行为习惯培养训练以及心理疏导服务等服务内容。

3.机构要按照接案建档——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计划制定——康复训练具体实施——结案离园——后续指导的工作流程完成服务对象整个服务周期的康复训练工作。

(六)制度建设

1.机构内组织健全,组织结构和部门设置合理,分工明确具体,职责清晰,有3-5年发展规划,有年度总体工作计划与总结。

2.机构内要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严密的安全管理措施、清晰明确的服务流程和详细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起到明示、告知作用。

3.机构内要制定保护服务对象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相关制度、措施,并严格执行。

4.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防疫制度。

(七)安全保障

1.机构内要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有明确分工。定期排查机构内可能出现的服务风险、系统及设备故障、公共安全以及自然灾害危险,并针对各类风险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全员培训和演练。

2.机构内设置与场所条件相适应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训练室、楼道等重要位置放置“紧急疏散逃生图”;各通道、出口保持畅通。

3.机构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符合辖区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其消防安全检查。

4.机构内须具备稳定的互联网接入条件;所有公共区域及康复训练场所均要安装监控设施,达到监控无死角;保证监控系统处于完好及24小时工作状态;完整保存监控视频资料,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并保证随时调取及查看。

5.机构内的出、入口要有专人值守,对机构内的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6.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没有出现失信行为,没有体罚(含变相体罚)、虐待、违规、违纪、违法等现象。

(八)其他

1.机构负责人及主要领导没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2.机构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事件、提供虚假服务等。

三、肢体残疾康复机构

(一)机构资质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批准机构经营的儿童康复业务范围明确、具体。

2.服务场所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监督、市场监管、卫生等)要求的服务条件或取得相应资质。

3.康复机构对服务场所具有3年以上的使用权。

(二)场地环境

1.机构选址应远离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域,符合儿童康复需求。

2.康复服务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300㎡;人均康复活动与训练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10㎡。

3.机构内供服务对象进行康复训练、综合活动、学习生活的区域及场地不能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层及以上建筑物。

4.机构内无障碍设施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要求,有明显的无障碍标识。

5.机构内的环境布置符合服务对象的认知特点,方便服务对象进行学习和康复活动。环境干净、整洁、温馨、舒适。

6.机构须配有服务对象户外活动场地,做到地面平整、安全;场地内配有大型活动器械和中小型活动器械。

7.根据机构规模及服务对象人数设立儿童专用、无障碍盥洗室和卫生间;要求成人和儿童分开、男女分开;卫生间干净、整洁、无异味。

(三)设备设施

1.机构内的康复训练与服务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2.机构应设置集体课教室、引导式教育活动室和功能康复教室等教室,不少于3间。

3.机构内应设立卫生保健室、多功能训练室、活动室、培训教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可兼设图书室)以及各类专业教室。

4.引导式教育活动室配有引导式教育专用设备、器材,用于开展引导式教育训练及活动。

5.集体课教室配备有种类丰富的玩教具。集体课教室、个别训练室内的玩教具摆放合理、取放方便、分类清晰。

6.机构内的卫生保健室设置合理,能够满足服务对象的日常保健、疾病隔离、健康档案存放等工作要求。配备:档案资料柜、诊疗床、体重泵、紫外线消毒设备、常用药品。

7.机构内有能够满足服务对象训练和活动所需的多媒体设备(包括:电视机、电脑、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完好,可以满足使用要求。

(四)人员配置

1.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2.机构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须持有“教师资格证”或从事肢体康复的资格证书;从事康复类相关工作(或一线康复训练工作)3年以上。

3.机构内的一线康复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或康复治疗师证,具有引导式教育训练或独立生活能力相关训练资质。

4.机构内一线康复教师总数不低于6人,其中持有从事肢体康复资格证书的康复教师比例不低于50%;康复教师与服务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8。

5.机构内其他岗位的专业人员,须持有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6.机构内的一线工作人员须持有市、区级妇幼保健系统颁发的“健康证”,后勤及食堂工作人员要持有公共卫生系统颁发的“健康卡”。

7.机构内要配备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持有北京市妇幼保健系统颁发的“保健医资格证书”。

(五)服务能力

1.机构内能够开展以提高运动能力为主的生活能力训练课程以及其他特色课程。

2.机构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引导式教育、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行为习惯培养训练以及心理疏导服务等服务内容。

3.机构要按照接案建档——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计划制定——康复训练具体实施——结案离园——后续指导的工作流程完成服务对象整个服务周期的康复训练工作。

(六)制度建设

1.机构内组织健全,组织结构和部门设置合理,分工明确具体,职责清晰,有3-5年发展规划,有年度总体工作计划与总结。

2.机构内要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严密的安全管理措施、清晰明确的服务流程和详细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起到明示、告知作用。

3.机构内要制定保护服务对象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相关制度、措施,并严格执行。

4.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防疫制度。

(七)安全保障

1.机构内要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有明确分工。定期排查机构内可能出现的服务风险、系统及设备故障、公共安全以及自然灾害危险,并针对各类风险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全员培训和演练。

2.机构内设置与场所条件相适应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训练室、楼道等重要位置放置“紧急疏散逃生图”;各通道、出口保持畅通。

3.机构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符合辖区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其消防安全检查。

4.机构内须具备稳定的互联网接入条件;所有公共区域及康复训练场所均要安装监控设施,达到监控无死角;保证监控系统处于完好及24小时工作状态;完整保存监控视频资料,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并保证随时调取及查看。

5.机构内的出、入口要有专人值守,对机构内的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6.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没有出现失信行为,没有体罚(含变相体罚)、虐待、违规、违纪、违法等现象。

(八)其他

1.机构负责人及主要领导没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2.机构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事件、提供虚假服务等。

四、视力残疾

(一)机构资质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批准机构经营的儿童康复业务范围明确、具体。

2.服务场所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监督、市场监管、卫生等)要求的服务条件或取得相应资质。

3.康复机构对服务场所具有3年以上的使用权。

(二)场地环境

1.机构选址应远离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域,符合儿童康复需求。

2.场地规划设计考虑到视力残疾儿康复特点,满足康复训练需求。

3.康复服务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300㎡,机构内人均康复活动与训练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10㎡。

4.室内外康复训练与服务场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和装饰符合儿童心理特点。

5.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卫生间。

(三)设施设备

1.设置视觉功能训练、定位与定向行走能力训练等业务功能室,有开展儿童家长培训、工作人员办公所需的场所。

2.有开展视觉功能评估所需的检查与评估工具。

3.有开展视觉功能训练与定向行走能力训练所需的康复训练器械与辅助设施。

4.有开展儿童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5.有符合儿童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

(四)人员配置

1.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经验。

2.眼科医生、医疗技师等专业人员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

3.康复教师应具有康复医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持有残联认可的视力康复资格证书。

4.其他康复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和在岗培训经历。

(五)服务能力

按门诊预约式服务至少能开展以下服务项目。

1.开展视力检查与视觉功能评估;

2.视觉功能训练;

3.开展定位与定向行走训练。

4. 提供家长培训。

(六)制度建设

1.机构内组织健全,组织结构和部门设置合理,分工明确具体,职责清晰,有3-5年发展规划,有年度总体工作计划与总结。

2.机构内要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严密的安全管理措施、清晰明确的服务流程和详细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起到明示、告知作用。

3.机构内要制定保护服务对象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相关制度、措施,并严格执行。

4.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防疫制度。

(七)安全保障

1.机构内要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有明确分工。定期排查机构内可能出现的服务风险、系统及设备故障、公共安全以及自然灾害危险,并针对各类风险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全员培训和演练。

2.机构内设置与场所条件相适应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训练室、楼道等重要位置放置“紧急疏散逃生图”;各通道、出口保持畅通。

3.机构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符合辖区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其消防安全检查。

4.机构内须具备稳定的互联网接入条件;所有公共区域及康复训练场所均要安装监控设施,达到监控无死角;保证监控系统处于完好及24小时工作状态;完整保存监控视频资料,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并保证随时调取及查看。

5.机构内的出、入口要有专人值守,对机构内的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6.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没有出现失信行为,没有体罚(含变相体罚)、虐待、违规、违纪、违法等现象。

(八)其他

1.机构负责人及主要领导没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2.机构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事件、提供虚假服务等。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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