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北京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京民福发〔2016〕228号)

  发表时间:2016-06-01 【字体:


关于建立北京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2011年我市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以来,儿童福利事业快速发展,孤儿保障状况明显改善。但总体来看,儿童福利制度补缺特征明显,保障范围有限,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保障机制有待健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精神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有关要求,强化政府责任,逐步构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全体儿童成长需求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05号)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遵循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理念,健全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境儿童,实现所有儿童都能健康、快乐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保障。在民政部有关儿童层次和类别划分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儿童所处困境情形和具体需求,予以不同项目、内容和标准的福利保障。

  (二)优先保障。按照儿童生存与发展需要,对问题最突出、需求最迫切的儿童群体,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优先保障。

  (三)适度普惠。按照改革发展成果社会共享的理念,以最终惠及全体儿童为目标,逐步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提高儿童福利水平,完善和发展儿童福利保障制度。

  (四)政策衔接。与我市现行孤儿保障、社会救助以及残疾人优待等制度相衔接,在用好、用足现有政策资源基础上,推进政策调整、完善和创制。

  三、工作目标

  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发展面向全体儿童,涵盖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安全保护和权益维护等领域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健全儿童福利工作机制,逐步构建满足全体儿童成长需要、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四、保障对象

  对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列未成年人优先保障:

  (一)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

  (二)父母双方存在死亡、失踪、残疾(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实际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刑期或强制隔离期限须在一年及以上)等任一种情形的儿童和父母一方因死亡、失踪、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因其他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需由所在地村(居)民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核实意见,予以确认)的儿童(以下统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儿童(以下简称“贫困家庭重病残疾儿童”);

  (四)年龄在16周岁以下,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儿童(以下简称为“残疾儿童”);

  (五)0—3岁的困境家庭婴幼儿。

  五、主要任务

  (一)完善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

  1.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内容包括儿童伙食营养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生活用品费、基本教育费、娱乐费、基本医疗费、基本康复费和日常生活所需水电气暖费用,不包括特殊饮食费、参保参合费、门诊费、住院和大病医疗费、护理费、家庭寄养经费及福利机构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等。

  2.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800元发放生活费。

  3.对贫困家庭重病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贫困家庭重病残疾儿童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毕业。

  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因类别划分存在交叉、重合的,可按照择高原则申请本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待遇或其它相关生活补助待遇,不重复享受。

  建立困境儿童生活费动态调整机制。以上各类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由市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困境儿童生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完善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弃婴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或区财政负担,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我市城乡低保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将身体残疾或罹患疾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我市“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保障范围,对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以及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资助。

  (三)建立残疾儿童护理补贴制度

  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儿童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儿童和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儿童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四)建立婴幼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引入保险模式,对0—3岁的困境家庭婴幼儿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年度全额保险费用补贴。倡导对其他0—3岁婴幼儿自愿投保,各区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补贴,逐步推动全市0—3岁婴幼儿统一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

  六、资金来源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结合中央对地方孤儿生活费补助,统筹地方公共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落实保障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事关儿童福祉,是构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先导性和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实现其脱困、促进其成长、维护其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是政府改善民生、维护民利、促进公平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高度认识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要依据意见精神和配套政策要求,落实保障资金,细化操作规程,完善监管机制,做好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民政局负责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下,牵头制定全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区民政局在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配合下,牵头制定本地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与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定期会商机制,共享信息,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健全完善制度;协同区财政局,就有关申报信息和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定期汇总,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报备。

  各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地困境儿童所需资金保障,纳入区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属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所需资金保障,研究建立对远郊财政困难区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补助办法。

  各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分别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民政局,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弃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医疗康复政策的组织实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区残联负责配合区民政局督促落实涉及本地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生活保障、护理补贴和医疗康复等政策。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区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受理和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细化项目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困境儿童调查、统计、信息采集和相关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完善纳入分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纸质档案管理,实现审批材料齐全、申报信息完整、审批手续完备。对审批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按时年审,做好变更、补发、回收、注销工作。

  各区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审批监管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依法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规审批和资金发放,推动政策顺利开展和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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