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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奥会运动员分级情况介绍

资料来源:北京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官方网站 发布日期:2008-04-18 字体【
 

  残奥会运动员为什么要进行分级

  为了保证比赛中尽可能公平、公正和安全的竞争,要对参赛选手的残疾情况和运动能力进行评价,根据具体参赛项目的要求将残疾程度戓运动能力差不多的选手尽可能分在一起进行比赛。

  根据所参赛项目参赛的最低残疾规定,对参赛者的残疾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最低参赛残疾标准。

  参加残奥会比赛的残疾人类别

  视力残疾。

  肢体残疾(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脑瘫、脊髓损伤、截肢及其它肢体残疾者。

  残疾人基本分级(体育比赛)

  视力残疾(IBSA):分为3个级别,B1、B2、B3级。

  脑性麻痹(CP-ISRA):分为8个级别,1-4级(坐掎子参赛)、5-8级(不坐椅子参赛)。

  脊髓损伤(ISMWSF-IWAS):分为8个级别,1A、1B、1C(四肢瘫)、2、3 、4、5、6(截瘫)级。

  截肢和其它肢体残疾(ISOD-IWAS):截肢分为9个级别,A1-A9级。其它肢体残疾分为6个级别,L1-L6级。

  分级内容

  运动项目级别:根据运动员参赛的运动项目, 按标准对其进行运动分级

  参赛最低残疾:确定运动员是否符合最低参赛 残疾标准。

  运动项目级别状况分类

  为保障分级的准确、真实,还要对其运动项目级别状况位置进行分类,运动项目级别状况有以下几类:

  1.未被国际分级组分过级的新运动员需在比赛前分级,有的需要在赛时再复查(N)

  2.虽以往由国际分级组分过级,但有待赛前或比赛时复查 (R)

  3.以往由国际分级组分过级并被确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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